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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2020-06-17 00:00:00  

著作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 节选

nbsp;   序
    大陆法系多以演绎法构建法系学科体系,知识产权法学也不例
外。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著述往往从概念阐释与特征分析入手,继
而剖析问题的法理,*后指导实践——指明现行法之不足并提出改进
建议,其运用的是从一般的理论到一般的立法实践的演绎式推理方
法。此种方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思维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
的主导方法,长久以来被无数国家和学校所承继发展。然而,其弊端
也日渐显露,比如说不适应知识产权法学这样的抽象性和应用性都很
强的法学学科的研究和教育。于是人们开始研究英美法的案例教学和
诊所教育。本丛书就是在此契机下,将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的可取之
处,融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教育和研究之中,直接目的是使抽象的
知识产权法理论清晰化、感性化,使读者学以致用,而并不在于教育
模式等抽象问题的改变。
    大陆法系从解释抽象的概念与原理出发构建学科体系,这有利于
保持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并充分体现该法的基本价值,高
屋建瓴地指导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英美法系长于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
阐释法的原理,这种利用归纳方法得出的结论因具有个性和时新性显
得更具有灵活性,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此种方法给读者提供了一个更
加直观的学习机会,便于研习。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判例的著述不可
谓不丰,但大多是就一个案例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再将经过这
样分析的诸多案例罗列在一起,一来这样事无巨细的分析难免产生很
多雷同的方面,二来无法兼顾学科体系的严密性,这是一种由案例到
寻找解决途径的有关法律适用的再现和模拟过程,而不是由案例到探
究法理的过程,不是利用案例对知识产权法的核心问题按照学科体系
 的编排进行解释的穷理过程。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方法,犹如十八般兵器用
于搏击各有所长,就像在兵器领域*终出现了戟这种凝结多种武器特
点的工具一梓,兼采两大法系固有研究分析方法优势的新方法也必将
形成和得到应用。在借鉴知识产权法学界前辈和同仁研究成果的基础
上,我们撰写了这一套《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判解研究丛书》,在写作
当中贯彻了判解研究法,即按照大陆法系的演绎方法构架学科体系,
然后利用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剥茧抽丝,诠释对应
理论问题,并以此为依托阐发对相关法学理论的新认识。在大陆法系
的思维模式下,凝结了利用案例解释法理的英美方法,既注意到知识
产权法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又注意到它的技术性和应用性。使得理论
阐释深入浅出、清晰明了,制度剖析可感可知。这样,能更好地使知
识产权法走入社会,方能使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法教育培养出既深谙
知识产权法理论,又长于实际操作与知识创新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我们希冀通过以上努力达到以下效果:**,在作为一个有机整
体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体系背景下,通过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发现蕴含
于其中的法学价值、原则以及理论,并将处理案件中的实践经验融合
于学说当中,使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与教育透明化、感性化。第
二,在阐释理论的同时,兼顾司法与执法中的具体操作,从而搭建知
识产权法教育与统~司法考试、律师从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活动之间
的沟通桥梁。第三,在法理的分析方面,以我国现行法的解释与评论
为起点和重点,结合与案例相关问题的国外先进立法例以及新时代的
发展趋势,指出现行法的发展动向以及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为读者
提供一个思考的窗口,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立法提供建设性参考意
见。
    谨以此丛书求教于学界前辈与同仁,恳请赐教,批评指正。
    齐爱民
2007年3月14日

于重庆沙坪坝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节精神权利
本节要点
    1.精神权利的概念辨析
    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
有的权利”[1]。在诸多关于著作权法的论著中,有的使用“著作人
身权”的概念(2]。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的规定中使用的是
“Moral Right”[3]。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以人身权利指精神权利并不
准确,人身权是民法上的概念,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比精神权利
广泛得多的权利,而作者的精神权利与民法中的人格权*为接近,并
且在范围上小于人格权,因此为了避免人们从宽泛的人身权利的角度
来理解狭窄的作者的精神权利,从而扩大其范围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使用“作者的精神权利”的表述更为准确。[4]
    2.精神权利的法理基础及保护程度之概要比较
    从法律传统及著作权法理论基础来看,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著作
 权法律制度比普通法系更侧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因为以“英美
等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是以经济价值观为其著作权制度立法的
哲学基础;另一种是以法德等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该体系以
人格价值观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1]在保护程度上,人们通常认
为大陆法系的著作权制度是保护作者的自然权利的,所以大陆法系法
律制度对精神权利保护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以实用主义倾向而著称的普
通法系。(2 J
    3.精神权利的主要内容
    尽管作者的精神权利获得了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在内的越来越多国
家的承认,然而各国立法对其内容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
第lO条规定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
整权四项内容;《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了作者身份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两项内容[3];法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体现
在三方面:作者姓名、身份及作品受尊重权,发表权,追回或收回
权。[4]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
    加拿大是普通法系国家中*早明确施行精神权利法律的国
家[6],目前的《加拿大版权法》规定要对作者的作品完整权和身份
 权进行全面严格的保护[1],英国1988年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
利法》规定了4项法定精神权利,即伯尔尼公约要求的两项权利:
归属权(the right 0f attribution)和作品完整权,以及禁止进行错误归
属的权利和对某些照片和影片享有的特定隐私权[2]。
    在美国,尽管一开始缺乏联邦法律明确地承认作者的精神权利,
然而,精神权利的概念从两个方面在美国法中日渐得到体现,一是在
著作权法以外,作者的完整权(the right of integrity)和归属权(the
 right of attribution)被各种州法以及联邦法予以特别保护,还有一些
州通过法律明确承认视觉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另一方面,1990年美
国国会通过《视觉艺术家权利法》,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IOOA[3],
首次以联邦法的形式部分承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即赋予视觉艺术作
品的作者一定的精神权利:归属权(the right 0f attribution)和完整权
(the right 0f integrity),*终部分地取代了州法[4]。
    一、署名权、发表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12】杨涪林与高小华作品署名权、发表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    杨涪林(以下简称原告)于2003年诉至法院,指控高小华(以
下简称被告)侵犯其发表权和署名权。原告诉称:原告对其倾注心
血独立完成的《红岩之春》的素描稿和《唤起民众》色彩稿享有著
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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