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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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法规选编

商法案例法规选编

作者:顾功耘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33293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
安保险”一份(该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交
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生交
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
元。因原告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四季长乐终生分红
人身保险亦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
件等相关资料到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合同为原告赔付医疗保险金
1263.90元(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元)。之后,原告持医疗
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处索赔,被告以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
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
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亦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应属人身保险。因此,被告应按照保险法中关
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原告保险金。被告关于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产
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的答辩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给付原告夏某医疗保险金
101 1.12元[(1313.90元一50)×80%],诉讼费由被告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负
担。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同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
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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