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作者:黄立 主编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010075518 定价:39.0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多属于在一定地域或民族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裂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刑法将此罪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并在犯罪活动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罪行比较严重;二是“积极参加的”,即参加的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活动较多;三是“其他参加的”,在这些一般参加者当中,程度也是不同的,特别是在一些聚众性的犯罪中,人员众多混杂,有的一开始是围观看热闹,后来也参加一块起哄,从聚众犯罪的整体性来看,这些人是参加者,但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可不以犯罪论处。如果参加者的行为确实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有必要适用刑罚给予处罚的,应属“其他参加者”之列。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直接故意。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二,客观方面的具体要求不同。前者主要是脱离国家搞独立或者割据,破坏国家的统一;后者主要是将国家的主权、领土出卖给外国,出卖国家民族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第二,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前者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即脱离国家整体的故意;后者是勾结外国,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故意。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后者只能是中国公民。
……
刑法分论 作者简介
黄立,男,1962年12月出生,湖南长沙人,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广东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
先后在湘潭大学、广州大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从事刑法、犯罪学、刑事侦查等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指导,并担任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等职务;在公安系统工作12年,被公安部授予三级警监警衔;主持、参加“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等重大国际国内科研项目。
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及实证研究》、《刑罚的伦理审视》、《有组织犯罪研究》、《刑侦百案精评》等著作;在《中国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刑罚价值的伦理反思”、“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等70多篇论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多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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