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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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选编

物权法案例选编

作者:杨兴

开 本:32

书号ISBN:7802471230

定价:26.0

出版时间:2008-09-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物权法案例选编 内容简介

本案例选编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六个专题,分别选取了一些网络上和书籍上的代表性案例,按照“案情简介”、“法律问题”和“法理分析”的写作模式对相关案例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通过这种案件分析模式使读者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具体物权案例的解决办法。

物权法案例选编 目录

**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2 王某诉李某房屋产权纠纷案
案例3 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纠纷案
案例4 无权处分的动产卖出又借回后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5 娄某诉甲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购油应按开票时价格交付纠纷案
案例6 货物运输途中被他人抢占,发货人请求返还纠纷案

第二章 物权的保护专题
案例7 土地互换引起的林木归属确认纠纷案
案例8 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9 请求返还房屋纠纷案
案例10 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案

第三章 所有权专题
案例11 谭某与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例12 李某与陈某房屋处分纠纷案
案例13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案
案例14 “无主”埋藏物不得据为己有案
案例15 太原市滨河小区无合约车位归属纠纷案
案例16 王某诉田某请求返还珍贵邮票案
案例17 沈阳一市民购买非法占有房屋被判“物归原主”案
案例18 王某与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纠纷案
 案例19 李某与所在工厂关于收回已购公房的纠纷案
案例20 李某与黄某民间纠纷执行案
案例21 吴某诉利某房屋侵权案

第四章 用益物权专题
案例22 刘某诉村委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例23 刘某诉罗某请求返还土地案
案例24 项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例25 海南A公司诉海口市B总公司返还土地案
案例26 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27 陈雪诉樱桃郭村七组收回划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28 周付山不服源潭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处理决定案
案例29 房产转让后与受让方产生的地役权纠纷案
案例30 开发商与业主的眺望地役权纠纷案

第五章 担保物权专题
案例31 海山城市合作银行诉友利家居布艺公司等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32 张某、陈某和A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案
案例33 杨某、徐某和孙某摩托车质押案
案例34 环通新型建材(集团)公司诉龙港工商银行要求转让出质股票提前还贷纠纷案
案例35 李某诉宏达公司赔偿损失案
案例36 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江苏某银行货物买卖纠纷案

第六章 占有专题
案例37 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38 某供销公司与某金属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例39 安某与某区房管所房屋租赁纠纷案
案例40 王法诉高明恶意占有案
案例41 江晨公司诉易女士房屋租赁纠纷案
案例42 时海云诉李发财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43 张某诉孙某恶意占有财产案
案例44 冯某诉盛某车辆损害赔偿案
案例45 欣欣、萍萍诉李进海、李天维侵占财产案
案例46 吴华诉吴中房屋转让纠纷案
案例47 张强、张华诉王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48 张强诉肉联厂财产返还案
案例49 杨成宝诉倪有根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50 王某诉李某非法占有物返还案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附录三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附录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要参考文献

物权法案例选编 节选

**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作出了规定。这一章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产的交付,这实际是物权变动的两种基本方式。
  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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