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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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

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

作者:陈志海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43537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08-10-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后记

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 节选

**章 导论
  一、行刑的概念
研究行刑问题,首先必须把行刑的概念和范畴搞清楚。行刑是刑罚执行的简称,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付诸实施的执行活动。从广义上说,行刑就是对所有刑罚种类的执行活动,包括我国《刑法》第33条规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5种主刑的执行,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4种附加刑,也包括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缓刑等非监禁处置方式的执行。对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种,不管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的执行属于行刑的范畴当然不会有歧义,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措施,例如假释是否属于执行刑罚就有不同的看法;而对于暂缓执行的制度,例如缓刑是刑种、量刑抑或是行刑制度,更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在刑罚裁量以后,解决如何执行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行刑制度而非量刑制度”。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缓刑监督被缓刑性质所吸收,因而缓刑监督也被认为是刑罚裁量的形式,是量刑制度的一部分。随着缓刑监督重要性的凸现,关于缓刑监督的性质,甚至缓刑本身的性质需要重新认识。我们认为在理论上将缓刑理解为一个独立刑种未尝不可。”笔者认为,缓刑是行刑制度,并非量刑制度更非独立的刑种。道理很简单,它主要是要解决如何执行的问题,是执行还是不执行的问题。因为这时刑罚已经裁量完毕,当然不存在量刑的问题;同时,缓刑是建立在其他刑种的基础上,在被判处了某一刑罚种类以后,才存在缓刑的问题,它不具有独立的品性。可见,对于什么是行刑,哪些属于行刑范畴,也不是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不过,笔者认为,不管是主刑也好,附加刑也好,或变更执行、暂缓执行的措施也罢,只要是涉及付诸实施的,涉及对罪犯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的,涉及对罪犯的管理、监督、教育改造的,都应该将其纳入行刑的范围。只不过有些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行刑罢了。
 ……

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 作者简介

陈志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曾参加司法部重大项目“监狱体制改革研究”和“改革和完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为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和社区矫正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主编或合著的主要著作有:《预防重新犯罪方略》、《非监禁刑研究》、《社区矫正通论》、《中国监狱行刑实践研究(上)》、《中国罪犯人权研究》、《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未成年犯改造研究》、《中国监狱若干重点问题研究》、《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监狱劳教所机构设置研究》等。此外,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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