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作者:曾尔恕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1727 定价:31.0 出版时间:2008-03-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地的城市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对外扩张,至公元3世纪已成为版图扩及欧、亚、非洲
的庞大帝国。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从简单到复杂,*后演变为
古代社会*发达、*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
系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Justinian,也译作优士丁尼)的法典
编纂集罗马法之大成,成为罗马法*重要的渊源。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史上*有影响
的法律体系之一,法学从此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国
家的民事立法成功借鉴与发展,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
采用。
(二)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始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
级革命。西欧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阶段,日耳曼人于公元5世纪入侵罗马帝国,建立起许多
“蛮族”国家;同时,日耳曼人的另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一些
封建国家。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原始习惯,并在日耳曼各部族建立国家
之后被编纂为成文法典。在这些“蛮族法典”中,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是日
耳曼法的重要代表。日耳曼法在封建化的历史潮流中逐步为西欧各封建王国所接
纳,*终成为中世纪西欧占据统治地位的世俗法。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发达时期和后期,各国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西欧大
陆,从12世纪初开始,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被广泛采
用,促使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融合,有利于王权的加强,对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
和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后来形成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
法系奠定了基础。在不列颠,由于公元ll世纪诺曼人的入侵,其法律制度走上了与
西欧大陆各国不同的特殊的发展道路。大约从13世纪起,英国形成了全国普遍适
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普通法”。普通法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与直接采用罗
马法的大陆法系形成鲜明对照。
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多元化是法律发展的明显特点,公元5世纪后,由于罗马天
主教会演变成为凌驾于西欧各国世俗政权之上的国际政治中心,教会法逐渐脱离世
俗法的干涉,成为与世俗法相互竞争的独立法律体系。法律的二元化成为西欧中世
纪法律的明显特点。教会法的法律观念为后世的法学理论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在
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教会法至今仍有很大影响。
城市法和商法是公元10世纪随着西欧的城市化以及商品经济在城市中的快速
发展而兴起的专门调整城市生活和商业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城市法和商法体现
了新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新阶级的要求,反映出自由、平等精神,与同时代通
行于西欧广大农村地区的教俗封建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
法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出现,是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历
史渊源。
创建于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法是在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别树一帜的法律制度。
公元6世纪,穆罕默德在建立统一的阿拉伯国家的活动中创立了伊斯兰教。穆罕默
德以真主安拉“启示”的名义发布的《古兰经》、以穆罕默德的言行和默示为内容汇
集的“圣训”以及教法学,既是伊斯兰教的规范,也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随着阿
拉伯国家的对外扩张,伊斯兰法得到广泛传播,形成伊斯兰法系。
日本于公元645年实行“大化革新”后,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
创建了以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大宝律令》(公元701
年)和《养老律令》(公元718年)就是以唐朝律令为蓝本制定的。1192年后日本进
入幕府统治时期,武家法典成为基本法律。
在东欧,公元5世纪后,拜占庭帝国和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国家进入封建社会,颁
布和编纂了一些适应封建关系发展的法典。11世纪时的《罗斯真理》是俄国法律史
上的重要文献。
(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近代法律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自由资本主义及其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其时间自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17年俄
国十月革命。
在法学著作中,通常按照法律历史传统的不同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划分为两大
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
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分布的范围极为广泛,除欧洲大陆外,遍及亚洲、拉丁美
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北欧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与大陆法系较为接近。英美
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由于美国法的突出特点,使其与英国法并列成为这一法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被称作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苏格兰例外)、美(路
易斯安那例外)以外,还包括诸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前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
国家和地区。
两大法系在渊源、结构、概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有许多不同点。在同一法系内,
不同国家也特点各异,如: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国家,法律制度
中继承了封建法的传统,保留了封建时代的某些原则和内容。独立后的美国虽然采
纳了英国法的基本形式和许多原则、制度,但有自己的创造,如制定成文宪法、联邦
和各州双轨制的立法和司法体系等。法国原是西欧典型的封建国家,1789年的资
法律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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