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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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建设法规概论(第2版)—新世纪工程管理专业系列教材

作者:郑润梅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802278011

定价:43.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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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这是任何事物都具备的两个方面。而且事物的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一切现象的表现也总要反映事物的本质。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即客观准确地反映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区分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前提。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对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因为法的现象是具体的、可感官的。所以只有深入到法的现象领域,揭示法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法律都是由其阶级属性决定的,它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体现在国家对法的制定、认可以及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全过程中。为此,法的具体现象反映了深藏其后的法的本质。1.法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反映其一,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可以说是法的本质的基本属性。意志是具有一定的目的的意识。人的意志不能无端地产生,也不可能随意地接受别人的意志。统治者要让被统治者接受自己的意志,就必须把它明确表示出来,并强制被统治者接受。再者因为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各种矛盾和不统一,所以法反映的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一个人的意志,它只能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整体愿望和共同利益。因而统治阶级中个别的侵犯整体利益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在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不尖锐时,法也要反映一些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这种反映,必须以不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这也是统治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而常常采取的策略和手段。实践要求,统治阶级往往要通过法确立一些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规则(如建筑法、经济法等)为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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