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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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作者:曹祖平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18611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相关资料

插图:(四)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各国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与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在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院与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案件。商事法院限于第一审法院,所以,并不成为与普通法院并行的体系。有些国家,例如,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与巴西等,已取消了商事法院,把这类案件移交普通法院受理。上诉法院主要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但是对可以提出上诉的条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关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审法院;而有的国家则规定,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原判决,不能进行实体审理。此外,有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芬兰一卢森堡与瑞典等,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有些国家,例如,西班牙、瑞士以及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虽然设有行政法院,但是隶属于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庭,没有形成独立的审级层次;另外一些国家,例如,日本、丹麦、挪威、阿根廷、巴西、智利与秘鲁等,则不设行政法院。有些国家除设有行政法院系统外,还有其他一些独立的司法机关,例如,德国设有劳动法、税法的最高联邦法院,瑞士设有关于海关法、军事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联邦法院。有些大陆法国家实行联邦制,其法院组织体系更为复杂,往往在州法院之上还设有联邦法院。二、普通法系(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南非原属大陆法系,后被英国吞并,受英国法的影响,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斯里兰卡也有相似的情况。菲律宾原是西班牙殖民地,属大陆法系,后来随着美国的入侵,引进了英美普通法的因素,所以,菲律宾也是一种混合体。中国香港也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是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英国和美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了解两国的法律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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