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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2020-06-17 00:00:00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本书特色

《新编国际商法(第3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为使本书内容进一步充实,结构进一步完善,同时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本书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原来有关章节中文字和段落有明显错漏之处作了改正与补充,使之完整无缺。
  二、对各章有关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删,其中删除或补充内容比较多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这四章,使其结构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
  三、对中国有关的商事立法进行了归纳,使之条理化,便于了解和掌握。这次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与中国法律部分所做的简要归纳,是参阅了有关著作、论文与评论,基于此取舍与整理而成的。编者对这些材料来源深表感谢。这些材料来源已增补于每章后面的“主要参考书目”部分。有几篇文章是从网站上查阅到的,难以查考其具体出处,因此只能以网站名作为其出处,恳请有关作者见谅。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目录

**章 国际商法导论
 **节 国际商法概论
 第二节 西方两大法系
 第三节 两大法系比较
 第四节 中国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概念与比较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第二节 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其他商事组织
 第五节 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代理法
 **节 代理法概论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七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五节 中国的票据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节 仲裁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与仲裁法
后记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节选

《新编国际商法(第3版)》内容进一步充实,结构进一步完善,同时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新编国际商法(第3版)》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原来有关章节中文字和段落有明显错漏之处作了改正与补充,使之完整无缺。二、对各章有关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删,其中删除或补充内容比较多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这四章,使其结构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三、对中国有关的商事立法进行了归纳,使之条理化,便于了解和掌握。这次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与中国法律部分所做的简要归纳,是参阅了有关著作、论文与评论,基于此取舍与整理而成的。编者对这些材料来源深表感谢。这些材料来源已增补于每章后面的“主要参考书目”部分。有几篇文章是从网站上查阅到的,难以查考其具体出处,因此只能以网站名作为其出处,恳请有关作者见谅。

新编国际商法(第三版)(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教材) 相关资料

插图:(四)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各国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与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在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院与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案件。商事法院限于第一审法院,所以,并不成为与普通法院并行的体系。有些国家,例如,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与巴西等,已取消了商事法院,把这类案件移交普通法院受理。上诉法院主要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但是对可以提出上诉的条件,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关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审法院;而有的国家则规定,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撤销原判决,不能进行实体审理。此外,有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芬兰一卢森堡与瑞典等,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有些国家,例如,西班牙、瑞士以及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虽然设有行政法院,但是隶属于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庭,没有形成独立的审级层次;另外一些国家,例如,日本、丹麦、挪威、阿根廷、巴西、智利与秘鲁等,则不设行政法院。有些国家除设有行政法院系统外,还有其他一些独立的司法机关,例如,德国设有劳动法、税法的最高联邦法院,瑞士设有关于海关法、军事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联邦法院。有些大陆法国家实行联邦制,其法院组织体系更为复杂,往往在州法院之上还设有联邦法院。二、普通法系(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南非原属大陆法系,后被英国吞并,受英国法的影响,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斯里兰卡也有相似的情况。菲律宾原是西班牙殖民地,属大陆法系,后来随着美国的入侵,引进了英美普通法的因素,所以,菲律宾也是一种混合体。中国香港也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普通法是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英国和美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因此,有必要了解两国的法律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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