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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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作者:邵金荣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8731568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本书特色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是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内容简介

用科学发展观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这一典型立法案例全过程、全方位(包括借鉴境外通行法制经验)进行深入的剖析,对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实践和境内外相关法制的比较,进行深入的研究总结,不仅可以彻底厘清公益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及其相关法制的本质区别,而且会更加深刻和全面地认识社会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具体法制,这对加快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目录

前言
**篇 用科学发展观剖析民办教育立法案例,看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事实根据问题
**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的唯一事实根据
第二节 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本质区别
第三节 划清投资举办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的界限
第四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鼓励民间捐集资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制
第五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的特点
第六节 我国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行为办学法制存在的问题
第七节 立法事实根据与调查统计数据
第八节 有关调查进一步说明立法事实根据的问题
第九节 我国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事实
第十节 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主要甚至唯一办学经费来源——号称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实际上还是靠学费举办
第十一节 在立法事实根据上文字表述的改变
第十二节 立法事实根据是为实现特定的立法意图服务
第二章 捐资兴学法制下私立学校发展特点的历史比较
第三章 境外的非营利私立学校也主要依靠学费发展
第四章 关于鼓励捐资办学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五章 世界上通行的私立学校法制说明的问题
第六章 关于专门拟定鼓励投资回报行为办学法律草案的问题
第七章 关于排除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规范的意见和方案
第八章 “合理回报”与“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矛盾的理论依据问题
第九章 教育法一款规定的修改问题与立法
第十章 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写进法律的问题
第十一章 法律草案与*基本的法制规则
第十二章 法律草案的核心主张从起草之始就一直有不同意见
第十三章 法律草案被审议中的反对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章 草案的审议
第十五章 几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第十六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原草案的根本性修改及存在问题
第十七章 对完善立法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第十八章 鼓励捐资办学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法律
第二篇 扶持社会公益组织中的问题——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发展公办民校和公私合办民校的营利性问题
第三篇 公益性民办社会服务组织是公益组织的主体——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法制的重点
附录
后记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节选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用科学发展观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立法这一典型立法案例全过程、全方位(包括借鉴境外通行法制经验)进行深入的剖析,对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实践和境内外相关法制的比较,进行深入的研究总结,不仅可以彻底厘清公益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及其相关法制的本质区别,而且会更加深刻和全面地认识社会公益组织认定和监管的具体法制,这对加快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公益组织认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科学发展民办教育等公益组织和事业的法制 相关资料

插图:一些人利用民办学校在法律上属于“非营利机构”,可以享受各种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高于培养成本的价格收取学费,获取高额回报。有的人利用办学做幌子达到转移资金和避税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者支付了高额学费,国家损失了税收,学校的产权不清晰,真正的非营利性学校却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中,没有体现政策对非营利学校的鼓励与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得到合理回报。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笼统提有合理回报,对投资人是有吸引力的,在短期内有利于鼓励投资办学。但对于非营利学校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也无法吸引真正热心办教育的人士和机构给予非营利学校无偿捐赠。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既有利于规范营利性机构的营利行为,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又有利于鼓励那些非营利机构坚持“非营利”原则。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和教育机构是严格区分的,对于营利性学校,按照企业来注册登记,并要照章纳税;对于非营利性学校,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国外的这些做法是长期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区分是科学合理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确实是到了应与国际接轨的时候了。有的专家提出,我国加入WTO后,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既然允许外国人举办商业性、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国内为什么不能营利呢?建议适当修改教育法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在民办教育法中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办学的条件和规模、注册登记、税收、内部组织设置以及外部监督等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在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方面做出更加具体完善的规定(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部长丁宁宁、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文源、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善迈、新东方教育集团总裁俞敏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信春鹰)。一些专家提出,草案按照学校的公益性,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各种优惠,同时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实际上是把非营利性学校的优惠待遇赋予营利性学校,权利义务不对等,立法思路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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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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