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作者:胡安潮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010089874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了两个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应如何承担?
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亲友已经垫付抢救费用,受害入还能否向社会救助基金主张垫付抢救费用?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七章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因高压电击伤致残该由谁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该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吗?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限额
一、爆破作业致残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二、空难赔偿应以什么标准确定?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谁该为核电站造成的损害负责?
二、从法航空难看航空如何选择赔偿?
三、谁该为化工厂氯气泄露导致的损失负责?
四、谁该为胶济铁路事故的遇难者负责?
第十章 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责任
在高压电下钓鱼触电身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遗失高度危险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拾得具有辐射性的项链造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节选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内容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一类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没有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专门的规定。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中的“高速运输工具”存有争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看,肯定说与否定说皆有其“道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相关资料

本案是发生在挂靠经营的公交车营运中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本案涉及受害人包某,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某客运服务中心、实际所有人李某、驾驶人张某和售票员孙某。对具体的责任承担作如下分析:第一,驾驶人张某与售票员孙某不承担责任。驾驶人张某和售票员孙某与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驾驶人与售票员按照车主的指示执行职务活动,该职务活动的结果归雇主所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雇佣关系下雇员的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不论雇员受雇于单位,还是受雇于个人,都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人张某与售票员孙某只是执行职务行为,并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是此次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第二,机动车实际车主李某与登记所有人某客运服务中心是挂靠关系,车主李某以客运服务中心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客运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对于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要有几下几种观点:(1)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2)机动车所有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高度危险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法律 民法 民法学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