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作者:石景光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1191758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
8.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国外,又应当如何处理?【答】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军人,离婚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有关军人离婚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0.关于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还有哪些?【答】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3条用10个条文规定了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下文将就上述各类特殊地域管辖案件进行详细的分述。【提示】在纷繁复杂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中,我们总结出两点规律:一是上述各类纠纷基本上均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了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纠纷案件以外);二是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法院均是与纠纷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法院,即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作者简介
刘草生,现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商事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审判实践经验丰富。其主持撰写的论文《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被收录进《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其主持撰写的调研报告《2005—2007年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审理财产保险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被《中国审判》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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