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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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

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

作者:陈永生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3060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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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为控制国家权力设置了严密的法律之网。一部真正的现代宪法本质上就是一部国家权力控制法。就其要者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确立人民主权原则,为控制国家权力奠定政治与法律基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一切政治制度建构都必须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现代宪政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权力被认为具有本源性,公民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派生物,因而权力专横、权力滥用与公民权利毫无保障成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几乎一切国家权力运作的共同特征。进入近代社会,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这一关系被颠覆,国家权力被认为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应当归功于自然法学派。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论说,人们生而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国家权力是人们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下无法有效自保而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政治权威来自它所统治的人民,而国家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现象,它是人们创造出来以使他们从和平和有序的市民社会中获益的。”②“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或‘原始权威’),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③“美国的人权观始于自治的个人。在社会中个人自治合并并转变为人民主权。”④基于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推出以下结论:其一,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而言,公民权利具有本源性,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其二,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的一部分自然权利的集合,国家权力的运作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 作者简介

陈永生,1972年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理事。1996年至2002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02年7月到北大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4年6月出站留校任教至今。曾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一等奖”(2009年)、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评奖三等奖”(2009年)等奖励;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5CFX02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9SFB301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32批)等科研项目;出版《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刑事诉讼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专著;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等多个国家、省部级重点课题的研究与撰稿;曾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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