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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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

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

作者:冯江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53684

定价:128.0

出版时间:2014-05-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 目录

前言
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刑法的制定与修订
   三、刑法的解释及其效力
   四、刑法的罪名与追诉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 十 四 条【故意犯罪】
   第 十 五 条【过失犯罪】
   第 十 六 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 十 七 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残疾人犯罪】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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