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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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作者:樊启荣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252321

定价:63.0

出版时间:2015-0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滥用
 三、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兴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为克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滥用之工具
 四、 两种解释规则所表达的共同诉求:附合合同背景下被保险人权益之保护
 五、 两种解释规则在司法适用上之“并立”关系:以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为理论视角
 六、 代结语:美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之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专题九 论合理期待司法适用规则之构造
 ——以我国保险司法裁判之需为面向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应满足哪类被保险人之期待:有无区分是否属于“‘老练’被保险人”之必要
 三、 应满足被保险人何种性质之期待:主观的抑或客观的,法院如何认定
 四、 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断“合理性”时所应考量之因素
 五、 代结语:合理期待解释规则与其他解释规则如何衔接
专题十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范畴、功能及其运作
 ——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保险法上“损失补偿”之范畴分析:与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较
 三、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功能阐释:“禁止得利”与“完全补偿”之辨正
 四、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作机理之法学分析:通过立法与约款对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限制
 五、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性分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抑或财产保险合同
 六、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例外规则评析:“量的例外”与“质的例外”及其适法性
 七、 代结语:从损失补偿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局限及其重构
专题十一 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从传统到现代之修正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推定全损对损失型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
 三、 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
 四、 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
 五、 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之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
 六、 代结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
专题十二 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
 ——兼论与实际现金价值及重置成本之关系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在规范范围上,保险价值仅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特有范畴
 三、 在法之本质上,保险价值是对保险利益之货币评价
 四、 在法之功能上,保险价值为保险人给付责任之法定*高限额
 五、 在契约内容上,保险价值原则上并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事项
 六、 在量度技术上,保险价值之测定以“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成本”为“用”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三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定值保险之外观与内核:认定标准之辨正
 三、 定值保险之合法性: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之适度的技术性退让
 四、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险种、风险与损失型态之限制
 五、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二:“显著超额定值”之效力规制
 六、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四 重置成本保险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赔”现象热议后的冷思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重置成本保险之范畴解析
 三、 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其因由
 四、 重置成本保险对损失估定之技术变革
 五、 重置成本保险对传统保险法理之坚守与发展
 六、 重置成本保险道德风险之防免及其制度设计
 七、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五 论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之“限额优先受偿权”
 ——以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为中心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大陆法系语境下保险代位权与赔偿请求权之优先行使顺位问题之生成
 三、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形成
 四、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正当性
 五、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规范之性质
 六、 代结语:“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观念之“祛魅”
专题十六 论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重构
 ——兼论我国《保险法》第61条之缺失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保险合同订立前之预先免除:以“告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三、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之放弃或和解:从“免除给付义务”向“依妨碍程度减轻给付”之转向
 五、 保险理赔后之放弃或和解:“禁止侵害”与“协助代位”之联结
 六、 代结语:“区分说”之坚守与发展
专题十七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之商榷
 ——我国《保险法》第46条之妥当性评析
 一、 解释论上的论理缺陷:“人身无价观”笼罩下的“理论迷思”及其破解
 二、 立法论上的逻辑漏洞: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
 三、 “体系定位”上之技术困境:“财产—人身保险”二元论之规范局限
 四、 未来立法政策之改进方向:以保险法与民法的结合及对应为中心的阐释
 五、 结论与建议
专题十八 论复保险之规范范围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4款之漏洞及其补充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复保险规范范围“体系定位”之反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元区隔之不当及其重构
 三、 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额”为构成要件之必要
 四、 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险价值之有无”为要件
 五、 结语
专题十九 论复保险中损失分摊原则之现代整合
 ——兼评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之缺失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复保险立法规制之理论基础:从单一理论与复数理论之分野走向统合
 三、 损失分摊之外部效力: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分野走向统合
 四、 损失分摊之内部效力:从*大责任制与独立责任制之分野走向统合
 五、 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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