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1-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1-第三版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55176 定价:26.0 出版时间:2014-09-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9如何判别罪与非罪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10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
11国籍的取得
12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
14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劳动教养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15成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6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18逮捕的程序
19拘留的程序
20非法搜查身体的法律责任
21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22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23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4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25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26公民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27提出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28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29虐待的法律责任
30拐卖妇女、儿童,拐骗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31免服兵役的情形
32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33兵役的征集
34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 家 机 构
**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35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36全国人大代表任期起讫时间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37全国人大罢免案的提出
38罢免案的通过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3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
40常委会成员的任职要求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41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42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
43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案)的程序
44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45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
46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47言论、表决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48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49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50总理及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5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2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5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4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5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56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
**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与罢免权】
57罢免案的提出
58罢免案的表决
**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9罢免案的提出
60罢免案的表决
法律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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