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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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54940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4-09-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
57.建筑企业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合同
5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
5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
60.建设单位违反房屋拆除安全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
61.建设单位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如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 (建筑材料供给)
62.设计单位违法法律规定指定建材厂商的,应如何处罚
第五十八条 (施工质量责任制)
63.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如何处罚
第五十九条 (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64.施工单位不履行检验义务,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的,应如何处罚
第六十条 (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 (工程验收)
65.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66.建设单位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67.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能否视为其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68.保修责任如何分担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
69.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 (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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