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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本书特色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章总 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 (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 (城乡规划修改)
1.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包括哪些
第八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2.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3.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哪些
4.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职权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5.如何保证省城(域)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6.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和退回占用土地)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 (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9.因规划修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时遵守哪些原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损失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委托不合格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竣工未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章总 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也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三条 (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 (国家扶持)
2.国家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有什么具体的鼓励倡导机制
第五条 (从业要求)
第六条 (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筑许可
**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应如何处理
4.如何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领条件)
5.拆迁场地应符合哪些施工要求
6.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满足哪些条件
7.如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如果是乡、村庄建设用地,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有什么特别规定
第九条 (开工期限)
第十条 (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
9.对于建筑业企业违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应如何处理
10.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怎样的处理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
11.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2.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
第十六条 (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 (禁止行贿、索贿)
1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的,应如何处理
14.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15.采取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第十八条 (造价约定)
16.如果是采用固定计价方式的,发、承包人一方要求鉴定造价的,是否予以支持
17.工程预算款如何结算
18.工程进度款如何结算
19.竣工价款如何结算
20.如果发、承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21.发、承包人一方对已竣工工程质量持有异议时,价款应如何结算
22.当出现工程款的拖欠时,款项的利息如何计算
23.当出现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时,价款是否应予支付
24.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价款应如何处理
25.发、承包人之间存在垫资时,价款结算应如何处理
第二节发 包
簟十九条 (发包方式)
26.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合同是否有效
27.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28.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存在违反建筑法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29.招标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招标的,应如何处罚
30.招标人违法透露招标内容的,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31.投标人如果违反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投标的,应如何处罚
32.如果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应如何处理
34.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评标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如何处理
36.中标人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和监督)
37.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约束)
38.发包人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格等级承包单位时,应如何处理
39.发包人与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另行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原则)
40.肢解发包的,发包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采购)
第三节承 包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许可)
41.承包人如果超越等级承揽工程,应如何处理
42.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包、分包)
43.对于非法转包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44.非法转包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
45.非法转包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46.分包合同应履行哪些备案手续
47.违法分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
第三十一条 (监理委托)
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 (监理范围与职责)
48.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49.对于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将如何处罚
50.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 (污染控制)
5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违反报批规定的,如何处理
5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如何处理
53.配套环保措施未跟上主体工程进度的,如何处理
54.何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5.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
57.建筑企业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合同
5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
5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
60.建设单位违反房屋拆除安全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
61.建设单位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如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 (建筑材料供给)
62.设计单位违法法律规定指定建材厂商的,应如何处罚
第五十八条 (施工质量责任制)
63.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如何处罚
第五十九条 (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64.施工单位不履行检验义务,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的,应如何处罚
第六十条 (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 (工程验收)
65.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66.建设单位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67.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能否视为其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
68.保修责任如何分担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
69.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 (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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