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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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化研究

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化研究

作者:王燕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1896025

定价:56.0

出版时间:2016-06-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化研究 本书特色

  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居首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于201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重庆、广东、深圳七省市试点碳交易,并计划于2017年推进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我们七省市一定程度地移植了境外碳交易法律,但我们的体制、市场、法律体系、文化等能否适应这种减排机制尚需检验,亦需针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既往环境管制路径和模式、市场主体等本土因素作出调整。本书立足于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化研究,正是试图从理论上解构碳排放交易运作各环节的法律制度设计,评价其有效性,并基于境外碳交易市场立法和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特有的体制特征、法律体系、产业结构、所有制形式以及当前所处的工业化进程,重新建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顺利运作所需的各项法律保障机制。

碳排放交易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化研究 目录

导论一、本书的研究对象二、本书的研究方法三、本书的内容和结构**章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论、立法和实践一、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论(一)碳排放权权利性质的基本理论(二)温室气体减排的基本理论(三)温室气体减排的基本原则(四)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优势和缺陷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及困境(一)国际立法现状(二)全球减排立法的不足和困境(三)全球减排治理的“下治”模式(四)rta下碳泄漏的应对——全球减排治理突围的其他路径三、境外碳交易市场的立法及实践(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二)欧盟及其成员国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及实践(三)美国州际和州内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及实践(四)新西兰碳排放交易立法及实践(五)加拿大联邦及省政府的减排立法及实践(六)澳大利亚碳排放交易立法及实践(七)挪威及瑞士的碳排放交易体制(八)日本全国及地区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四、中国碳交易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本土化障碍(一)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及试点(二)中国境外移植碳交易法律的必要性(三)中国移植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困境和障碍五、本章小结第二章碳排放总额限定、初始分配及碳预算机制一、碳排放总额的限定机制(一)碳排放总额限定标准(二)碳排放总额的量化方法(三)eu?ets成员国碳排放总额限定的实践二、碳排放额初始分配机制(一)碳排放额初始分配的原则(二)碳排放额交易配额管理对象的确立(三)碳排放额的初始分配方法的比较(四)碳排放额初始分配数额的确定三、碳预算机制(一)碳预算的概念及意义(二)碳预算机制的内容及境外实践四、中国七省市碳排放总额限定、初始分配、碳预算的规定及不足(一)中国碳排放总额限定机制的构建(二)中国七省市碳排放额初始分配机制的规定及不足(三)中国碳预算机制的构建五、本章小结第三章碳排放交易的产权激励机制一、环境管制下产权制度的意义(一)产权制度对于环境资源管理的意义(二)环境资源管理公有制和私有制手段的比较二、碳交易体制下产权机制的运用(一)西方学者观点一:完全的私有财产制(二)西方学者观点二:混合财产制(三)中国学者观点:用益物权、准物权或新财产权三、碳排放额产权化的立法实践及困境(一)碳排放额产权化的立法实践(二)碳排放额产权化的立法困境四、碳交易体制下产权机制的局限性(一)产权界定及保护的成本(二)产权机制的静态性(三)产权所有人对长期产权的短期“贴现”(四)产权的主权边界(五)产权机制作用的非全面性五、本章小结第四章碳价调控机制一、碳价调控的原因及功能定位(一)碳价调控的原因(二)碳价调控机制的功能定位二、境外碳交易市场调整碳价的不同机制(一)数量调整机制(二)限价调整机制三、境外碳价调控的经验和启示(一)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选择(二)建立积极的碳价调控机制四、中国七省市碳价调控机制的设置及不足(一)中国七省市碳价调控机制的设置(二)中国七省市碳价调控机制的不足五、本章小结第五章碳交易市场的履约保障机制一、碳交易市场的履约理论(一)个人及机构守法的基本理论(二)碳交易履约理论二、碳交易市场履约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一)控排实体履约的正面促进因素(二)控排实体履约的负面障碍因素三、中国七省市碳交易市场履约保障机制的规定(一)降低履约成本的法律规定(二)我国七省市碳排放监控、报告及核查机制(三)控排企业违约惩罚机制四、中国七省市碳交易市场的履约实践及其检讨(一)对七省市履约保障机制正面促成因素的检讨(二)七省市履约障碍排查的负面障碍因素检视五、本章小结第六章碳交易市场的外部链接机制一、碳交易市场外部链接的基本理论二、碳交易市场外部链接的收益和风险(一)碳交易外部链接的收益(二)碳交易市场外部链接的风险三、碳交易市场外部链接法律制度的同化(一)外部链接机制下的无须同化的法律制度(二)外部链接时应予同化的法律制度四、京都体制下的链接机制五、境外碳交易市场外部链接的实践(一)以eu?ets为代表的碳排放额出口的单向链接机制(二)以挪威、新西兰等为代表的排放额进口单向链接机制(三)以rggi、carb为代表的“以项目为载体”的链接机制(四)碳排放市场双向链接机制的谈判六、境外碳交易市场链接机制的经验总结(一)链接的谈判对象(二)碳交易市场外部链接的关键——总额限定的共识(三)积极应对链接风险(四)选择适当的链接形式七、中国七省市碳交易外部链接机制的规定及构建(一)在ccer项目中设置筛除机制(二)建立七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之间的链接机制(三)选择稳定的境外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单向链接谈判(四)设置风险应对或链接退出机制八、本章小结第七章碳排放交易公众参与机制一、碳交易体制下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性及内涵(一)环境政策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性(二)碳交易公众参与机制的内涵二、境外碳交易公众参与机制的实践(一)eu?ets成员国的公众参与机制(二)美国加州carb的公众参与机制三、中国碳交易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及完善(一)碳交易公众参与的制度依据(二)七省市碳交易公众参与的实践(三)碳交易公众参与机制的不足及完善四、本章小节第八章碳排放交易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救济机制一、境外碳交易体制下的行政及违宪救济机制(一)控排企业质疑碳排放立法及碳排放额分配的救济机制(二)管制机关征收或征用碳排放额的救济机制二、境外碳交易体制下的民事救济机制——公民环境诉讼(一)温室气体排放诉讼的诉由(二)温室气体排放公民诉讼的诉讼资格障碍——以美国法为例三、境外碳交易救济机制的启示(一)欧美不同的诉讼资源配置及原因(二)依托在私益救济机制上的公益救济机制的欠缺四、中国碳交易救济机制的规定和完善(一)中国碳交易救济机制的内容(二)中国碳交易救济机制的不足及完善五、本章小结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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