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作者:杨立新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83391 定价:135.0 出版时间:2017-04-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本书特色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民法总则》总体说明”,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研究及参与立法的情况,对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过程,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通过的重大意义,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等进行总体性说明。下篇为“《民法总则》逐条释义”,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深入解读。同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200余个经典案例附于相关法条之下,结合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点评分析,为民法总则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此外,附有《关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目录
上篇《民法总则》总体说明**节《民法总则》制定完成标志着民法典总纲的形成一、三次民法典立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二、编纂民法典**步任务顺利完成三、对完成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任务充满期待第二节《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一、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二、《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三、民法总则的任务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第三节《民法总则》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基本规定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二、自然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三、对法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四、关于非法人组织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五、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七、关于代理的主要内容八、关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九、关于诉讼时效十、关于期间计算的主要内容下篇《民法总则》逐条释义**章 基本规定**条【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第十条【民法法源】第十一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第二章 自然人**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第十七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协议监护】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临时监护人】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履行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免除其身份权义务】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适用顺序】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第三章 法人**节 一 般 规 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第七十条【法人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第二节 营 利 法 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七十八条【营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第八十四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治理结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第四节 特 别 法 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和责任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界定】**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登记】**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准用】第五章 民事权利**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百一十二条【身份权】**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百一十四条【物权】**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百一十八条【债权】**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百二十条【侵权之债】**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百二十八条【单行权利保护法的准用】**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行使】**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节 一 般 规 定**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对当事人拘束力】第二节 意 思 表 示**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六条【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及其效力】**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其效力】**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及其效力】**百五十条【胁迫】**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消灭事由】**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百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责任】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的拟制】**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节 一 般 规 定**百六十一条【代理】**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及其责任承担】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责任承担】**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百六十九条【复代理】**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第八章 民 事 责 任**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特别请求权】**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百八十五条【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百八十六条【民事责任的竞合】**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百八十九条【诉讼时效分期债务起算时间】**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二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标准】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的除外规定】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附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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