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种基于民法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与解释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种基于民法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与解释作者:仲伟珩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9787511898876 定价:48.0 出版时间:2017-03-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二、希尔特(Hirte)的劳务责任体系
三、职业责任观点的模糊性
第四节既有合同法解决路径的内部探索
一、格鲁内瓦尔德的担保责任
(一)格鲁内瓦尔德关于担保责任的内部构造
(二)格鲁内瓦尔德的方案所遭受的批评
二、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内部的改革努力
第五章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历史考察
**节罗马法的测量员责任
一、自由劳动的不允许估价
二、罗马法中的测量员
三、土地测量员的事实之诉
四、结论
第二节测量员之诉在共同法时期德国的应用
一、测量员之诉的继续适用
二、合同之诉的分离
三、法院判决的确证
(一)高等上诉法院的判决
(二)帝国法院的判决
四、结论
第三节19世纪德意志的法典化运动
一、19世纪德意志私法法典化运动简介
二、《德累斯顿民法典草案》
三、《普鲁士普通邦法》
四、《巴伐利亚王国民法典》
五、《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考量
六、其他立法草案或立法规定
七、历史资料的启示
第六章比较法上的理论启示
**节侵权、合同二分体系的发展
一、债的体系起源:侵权
二、债的体系发展:往合同方向的发展
三、侵权、合同的模糊
四、侵权、合同二分体系对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
一、案例群组的划分
二、侵权、合同在功能上的区分
三、融合侵权、合同功能的第三条道路
四、第三条道路不通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节比较法上的启示
一、作为一个独立制度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二、英国法、德国法不同解决路径的选择必然性
三、固定化解决路径所遭受的批评
四、体系化归入的价值
第七章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实证考察
**节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考察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一、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必要性
(一)专家作为社会机构角色的合理性
(二)既有的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三)意思自治的合同不能解决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
二、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面临的困难
三、比较法研究的启示:解决路径的选择
(一)英国法的判例解决模式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二)寻找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途径的必要性
第二节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解决思路评析
一、我国《合同法》并没有采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构造
二、合同相对性不需要突破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式微
四、结论
第三节缔约过失的解决思路评析
一、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我国缔约过失责任与德国法缔约过失责任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方面的区别
三、我国法律体系没有必要采纳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一)当前欧洲学术界对德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态度
(二)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解决路径让位给侵权法解决路径
(三)立法路径依赖: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四)德国法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受到的质疑
第四节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建构
一、法学界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二)《中国民法典学者法律建议稿》
(三)上述两个建议稿的贡献
二、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寻求出路
第五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实务考察
一、金融机构和会计师验资的第三人责任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二)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案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三)《*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3号)
(五)《*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
(六)会计师、金融机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结论
二、律师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
(一)案情介绍
(二)本案分析
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的内容
(二)分析
(三)结论
第八章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设计与适用
**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比较法得出来的责任标准对我国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借鉴
二、专家行为
(一)给付义务:作出专家行为或者出具专家意见
(二)特别的专业知识
(三)职业活动
三、过错
(一)专家行为或专家意见偏离知识正确性的过错
(二)专业注意义务而非高度注意义务
(三)专家活动的中立性
四、损害结果
(一)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二)特别的密切关系
五、因果关系
(一)预见性标准的必要性
(二)预见性的判断标准
(三)预见性标准:去留与替代标准
第二节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范围限制
一、合同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排除专家的责任
二、可识别的专家意见的非中立性:排除专家的责任
三、目的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客观范围
(一)专家对第三人的预见性标准只适用于具体个案
(二)将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限制在初次交易中
(三)整体经济交易的延伸:将专家责任限制在目的项目中
(四)项目标准的优点
四、专家意见中对使用目的以及责任进行限制
(一)对使用目的进行限制
(二)在专家意见中进行责任限制
第三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
一、现行制定法体系关于专家对第三人责任问题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理解适用
法律 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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