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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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作者:高鸿钧、袁开宇

开 本:大16开

书号ISBN:9787302508625

定价:69.0

出版时间:2017-04-0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行会的对外联系与活动同样遵循契约逻辑。中世纪的行会全部集中在城市,而城市又分别处于国王或教会或贵族领主的领地,所以,行会的建立及其经营权,必须获得城市政府以及国王、教区或贵族领主等外部权贵的批准才具有合法性,而行会既无权又无势,更没有武装,只能通过协商和契约方式,以许诺纳税、承担城市公共义务等为条件,换取管辖主体对自身经营权的认可,还要保证遵守“国王的法律以及当地的习惯”(古英语: haue the punysshement of every defaute accordynge to the Statute,and to the lawe)。“Ordinances of Worcester”,in English Guilds,p.381.比如,英格兰、法兰西的行会多是经国王“批准”成立的。在城市国家威尼斯,城市当局相当于国家政府,建立行会手续较为简单,但也必须在城市当局备案,即便是在行会取得城市领导权的佛罗伦萨,也需要明确承认行会的成立乃“因圣父、圣子、圣灵之名”(In nomine Patris et Filii et Spiritus Sancti)亦即神的授权。Cura di Anna Maria E. Agnoletti,Statuto Dell? Arte della Lana di Firenze,Felice le Monnier Editore,1940,p.13.这些不同的授权方式,虽然反映了行会从属于管辖主体政治权威的依附性特征,但也明确了行会的基本权限,实际上标志行会与管辖主体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的确立。所以,行会通常都把这些对外契约内容写入章程,奉作金科玉律严格遵守。如英格兰诺里奇圣凯瑟琳兄弟会章程写道:“根据国王的许可,本章程由诺里奇市长予以确认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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