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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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清华法治论衡(第25辑)——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上)

作者:高鸿钧、袁开宇

开 本:大16开

书号ISBN:9787302508625

定价:69.0

出版时间:2017-04-0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和社会交往的日益扩大,血缘家族关系不再是保障生计的唯一安全方式,家族成员有可能游离于家族之外,自谋生路。他们通过与自身利益相似或相同的族外陌生人建立联系甚至联合一起,才能够基本维持生计。于是,家族外的职业组织开始萌芽。在古代希腊的后期,这种职业组织已经出现。那时,随着城邦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古老的家族血缘关系日趋松弛,希腊各城邦在保持家族或部落等社会组织的同时,默许了家族外职业团体的存在。及至梭伦时代,通过重分土地,进一步弱化了血缘身份,一些营造士和工匠们开始建立跨家族的职业组织。根据刘易斯·芒福德的社会史考证,此时古希腊的陌生人之间已经产生了“对话”,而“对话是脱离(家族)一致性的**步”。[美]刘易斯·芒福德: 《城市发展史》,宋俊岭等译,123页,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不过,由于当时城邦当局并不鼓励职业组织的建立,也未在城邦体系中给予职业组织以明确定位,所以,许多家族外职业团体还没有完全突破血缘关系的羁绊,有些甚至呈现“拟制的家族”,还有的团体仅仅是厌烦家族内乏味生活的成员外出寻找消遣的产物,缺乏职业组织的属性。例如,有的团体只具有“男性饮酒俱乐部”(male drinking club)P. W. Duff,Personality in Roman Private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8,p.103.的功能。
在古代罗马强大的父权制和国家政治体制之下,职业组织的发展同样步履维艰。在罗马的官方文字表述中,职业组织被正式命名为“行业组织”(collegiatus),意为以共同经营利益为基础的稳定职业团体。但是,随着共和国的迅速扩张,罗马不但成为地中海区域的霸主,还在经济上强化了对国内的控制,故而此时的行会,既未挣脱传统家族的束缚,还须扮演国家行政体系和法律调控的“末梢”。进入帝制时代,虽然行会小有规模——不仅劳动者和商人组成了社团,“所有阶层都似乎在强烈要求增加职业集团的数目”[法]涂尔干: 《社会分工轮》,20页。,但是大型家族势力和国家政治权力相互交织盘根错节,行会的生存空间严重恶化。行会的经营活动被置于国家各种“特许令”(licentia)的管控之下,新成立的行会组织必须首先承担为国家创收的任务。尤其到帝国晚期,罗马的海外经济来源因蛮族侵扰而频频中断,罗马财政入不敷出。为解决财政困难,政府要么直接压榨行会的财产,要么迫使行会征敛小生产者的财富,致使稍具雏形的行会经营沦为“国家的爪牙”。行会中人开始争相逃离负担沉重的职业团体,罗马皇帝只能使用强制招募和雇用的方法方能维持行会的存在。[法]菲利普·内莫: 《罗马法与帝国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张竝译,75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世纪后期,西罗马帝国轰然倒塌,大批行会随之消亡。此后继续存在的东罗马帝国沿用传统政策,继续对行会严加控制。例如,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761卷第C.4.63条款规定: “为限制社会潜在之野心,凡兄弟会组织皆须获得国家批准。”第C.4.64条款规定: “欲受本地法律关照之团体组织,必援引此法典,因其保障团体之成立: 任何新成立之团体组织,均不得变更赋税之义务。”Corpus Iuris Civilis,Hugues de la Porte,1558?1560,column 761,C. 4.63,C. 4.64.
不难得知,在无以逃避的家族血缘关系网络和国家政治权力覆盖下的古代社会,崭露头角的古代行会不可能成为职业者自主自治的经济组织,处处都表现了浓厚的身份特征。
二、 身份的扬弃: 中世纪行会的契约性面向
中世纪时期,欧洲行会迎来了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自5世纪开始,“那双曾经控制整个大帝国的手已无力再抓牢帝国的任何一部分了。手指一松,掌中物纷纷失落”。[美]芒福德: 《城市发展史》,270页。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一度战乱频仍,局势动荡,能够实现有效控制的国家发展缓慢。过去罗马文化仰赖的城市富人大都沦为流亡者,他们或依赖少量乡村地产过活,或隶属于某个团体——某庄园、某修道院或某职业行会。[德]马克斯·韦伯: 《中世纪商业合伙史》,陶永新译,36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0。利用国家政治控制暂时缺位的机会,行会发展为纯粹意义上的“职业经营者”。到9世纪前后,英格兰和欧陆主要封建王国的雏形大致确定,局势趋于稳定,经济和城市开始复兴。德意志、意大利的工商业经营者通过先占、赎买等方式,占据封建采邑的边缘地带,通过行会这一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代替了血亲乡土、家族和封建伦常的古老纽带。专门化的各种职业团体以一套全新的关系和责任,补充了原始的家族、邻里团体”。[美]芒福德: 《城市发展史》,260页。及至1400年,欧洲大部分城市的商业活动与手工业生产都以行会的形式展开,行会的种类、数量与规模都迅速扩大,行会人之间的职业联系也超越了血缘与政治体制的束缚,满足了同行业陌生人之间维系生计与情感的共同需求。16世纪意大利政治思想家加斯帕罗·孔塔里尼曾盛赞中世纪的行会,他说: “(中世纪)有多少种贸易或者职业,他们(手工业者)就分化成了多少个组织(companies)。每个组织都有特定的法律,指导工匠们的日常经营活动。他们自主选择的管理机构,不仅满足了成员们的利益诉求,还平息了成员之间的利益纠纷。”Gasparo Contarini,De magistribus et republica Venetorum,trans. by Lewes Lewkenor Esquire as The Commonwealth and Government of Venice,John Windet,1599,pp.141~142.
上述孔氏所言,一方面揭示了中世纪行会存在的普遍性,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中世纪行会与古代行会的区别,但遗憾的是,后者并未切中肯綮。实际上,中世纪行会较之古代行会的根本不同在于其身份性的淡化和契约性主导地位的确立。
毋庸置疑,有关契约的理论与实践在古代社会业已出现,但是,把契约作为同行业人士合作和维持生产与生计的常规法律手段,毫无疑问是中世纪行会的创举。中世纪的行会不仅是借助契约建立起来的,而且仰赖于契约的约束力维系日常运作。参加行会的每一位工商业者都是自愿的和平等的缔约人,他们在入会时必须郑重宣誓: “我愿意成为本行会的成员,崇拜本行会的庇佑者,并遵从本行会的章程。”“Ordinances of the Gild of St. Katherine,Stamford”,in English Guilds,ed. by Toulmin Smith,N. Tr?bner and Co.,1870,p.189.这种依约结合的法律载体就是行会章程(Statuto/Mariegola/Matricola),其内容涉及行会的经营管理、成员的权利义务、职业规范和对外往来等多个方面。Hugo Soly,“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uropean Craft Guilds: Power Relatio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of Merchant and Master Artisans in th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Textile Industries”,in The Return of the Guild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ed. by Lucassen and other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Supplement 16,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46~47.尽管从形式上看,行会章程大多不具备近代法典的卷、编、章、节、条、款、项等编纂体例,甚至仅仅是常见条款与增补条款的集中汇编,但也包含正式的组织宪章(Constituto)、法令(Capitoli)、禁令(Prohibitio)、裁定(Commandamento)、命令(Ordini)、声明(Proclama)、判决(Sentenza)、申诉(Appellans)、决定(Decreito)、罚则(Pena)、甚至补令(Supplica)等。章程的重点部分通常配有醒目的花边图案,如耶稣头像、城市标记、行会徽章等。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普遍而平等地适用于包括行会管理者在内的全体行会成员,这与封建誓词之下领主和封臣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平等是截然不同的。不少行会的誓词还冠以“神的见证”(in nomine Dei eterni;in the name of the everlasting God)Venezia,Archivio di Stato di Venezia(ASV),Arti,busta 312,anno 1446.等字样,旨在提升行会章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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