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不信任
民主与不信任作者:约翰.哈特.伊利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21596 定价:65.0 出版时间:2018-08-01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民主与不信任 本书特色
一种错误的二分法,支配着当代的宪法论辩。在这种二分法思维下,要么认为,必须严格遵从撰写了宪法中关键词句的那些人的想法,只有当他们认为某部法律违宪时,才能宣布这部法律违宪;要么认为,除非再度揣摩制宪者的价值选择,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立法。双方坚持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思维,认为上述两种看法是仅有的选择,这么做,对于论辩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因为,一方只要指出对方的观点如何不可接受,就能为自己的论辩加分。基于同样的理由,倘若论辩如此展开,对双方而言,都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从根本上来说,双方所提出的理论,无论主张“经由任命产生的法官对于社会实体价值的选择拥有*终的决定权”,还是主张“这种价值选择应该遵循去世已有一百多年的制宪者们所持的信条”,都与宪法制度背后的民主理念不相协调。因此,在《天下·博观 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中,作者将提出司法审查的第三种理论,将详细说明这种理论是与宪法制度背后的民主理念相一致的,事实上,这个理论是为了支持法院将那些民主理念付诸实践而建构起来的。
民主与不信任 内容简介
《天下·博观 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的主题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即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审查立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天下·博观 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尤其关注联邦*法院针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审查,因为本书所要解决的核心难题,正是集中地体现在这里:联邦*法院依据宪法宣告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无效,是否具有正当性?立法机关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民意代表机关,代表着多数人的意愿,而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既非经由选举而产生,也无有效方式要求其承担政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九个大法官判决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是否与民主相容?
民主与不信任 目录
前言一个“强化民主”的司法审查理论
——译者导言
**章 解释主义的魅力
第二章 拘泥于条文的解释主义之不可能
正当程序
特权或豁免权
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与联邦政府
第9条修正案
第三章 探寻基本价值
法官自身的价值观
自然法
中立原则
理性
传统
共识
预测进步
亚历山大·比克尔的冒险之旅
第四章 监督代议程序:作为裁判员的法院
“卡罗琳产品案”的第四注脚
代议制政府
美国宪法的本质
民主与不信任
第五章 疏通政治变革的渠道
言论自由
选举权
迈向透明的立法程序
迈向议会主导的立法程序
第六章 确保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代表
立法(和行政的)动机
可疑分类
纠偏性优待措施的题外话
“程序性权利”与少数人保护
结语
注释
索引
附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译后记
修订记
民主与不信任 节选
前言
一种错误的二分法,支配着当代的宪法论辩。在这种二分法思维下,要么认为,我们必须严格遵从撰写了我们宪法中关键词句的那些人的想法,只有当他们认为某部法律违宪时,才能宣布这部法律违宪;要么认为,除非再度揣摩制宪者的价值选择,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立法。双方坚持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思维,认为上述两种看法是仅有的选择,这么做,对于论辩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因为,一方只要指出对方的观点如何不可接受,就能为自己的论辩加分。基于同样的理由,倘若论辩如此展开,对双方而言,都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从根本上来说,双方所提出的理论,无论主张"经由任命产生的法官对于社会实体价值的选择拥有*终的决定权",还是主张"这种价值选择应该遵循去世已有一百多年的制宪者们所持的信条",都与我们宪法制度背后的民主理念不相协调。因此,在本书中,我将提出司法审查的第三种理论,我将详细说明这种理论是与我们宪法制度背后的民主理念相一致的,事实上,这个理论是为了支持法院将那些民主理念付诸实践而建构起来的。
本书的写作得益于很多人和机构。这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基础研究福特项目"(The Ford Program for Basic Research)--它在1976年到1978年为我提供了资助,以及史密森尼安博物馆(Smithonian Institute)的伍德罗·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1978年到1979年我在那里做学术研究(当然,我在本书中提出来的观点,仅是我自己的看法,并不必然代表威尔逊中心的观点)。我同样要感谢印第安大学、杜克大学和马里兰大学的法学院邀请我去做讲座,由此促使我对讲座中的一些观点和想法作进一步的推敲和完善。本书**章和第二章的早期节略本,曾于1978年2月7日作为艾迪生·哈里斯(Addison C.Harris)讲座的主题报告发表,这个讲座是由位于布鲁明顿(Bloomington)的印第安大学法学院举办的。viii第三章的初稿亦曾于1978年3月20日在杜克大学法学院的布雷纳德·柯里(Brainerd Currie)讲座上发表。第四章的内容则曾于1978年4月24日在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莫里斯·埃姆斯·索珀(Morris Ames Soper)讲座上宣讲过。我还要感谢南希·伊利(Nancy Ely)、格里·冈瑟(Gerry Gunther)、亨利·莫纳罕(Henry Monaghan)、艾尔·萨克斯(Al Sacks)和艾维·索伊法(Avi Soifer)这五位优秀的法律人兼好友,他们始终慷慨地给予我智识及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持。我的研究助理们,包括迈克尔·切尔托夫(Michael Chertoff)、戴维·斯特劳斯(David Strauss)和汤姆·巴利埃特(Tom Balliett),也提供了有益的评论性意见;我的编辑卡米尔·史密斯(Camille Smith)和我的秘书贝蒂·拉玛基亚(Betty Lamacchia),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各自的本职工作,而且还提供了远远超出他们职责范围的帮助。
法律 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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