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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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

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

作者:张雷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1108

定价:88.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法律


028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的约定,因人工费、材料费调整和发包人违约而不再适用
029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措施费包干,但因包干总价未确定而只能按实结算
030约定措施费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合同解除后,未发生的措施费无须支付
第三节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
031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暂列金额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未发生不支付
032固定总价与预留金(暂列金额)的约定并存,如何认定*终结算价款
033清单计价模式却约定固定总价,暂列金额是否应予扣除
二、计日工
034从两则判例看计日工应当以签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
三、总承包服务费
035总承包服务费为约定费用,即使实际有分包项目,但若无约定也不应当记取
036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由专业工程公司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方式
037总包配合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依据合同相对性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
038承包人未能举证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只能另案起诉
第四节规费
039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如合同约定下浮,该约定合法有效
040合同可以约定规费和税金,也可以不约定,合同不因未约定规费和税金而无效
第五节税金
041不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税金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节其他
042定额计价方式外另行约定“其他措施费”项目,按实结算未证明发生,不计入造价
043未获省级优秀工程评奖且发、承包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044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现场遗留的工程物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赔偿
第二章 合同订立阶段的计价方法
**节 固定总价
045约定以施工图为固定总价的基础,承包人请求调价不予支持
046无施工图却将工程量清单作为固定总价的范围,违反计价规范和公平原则
047只有固定总价,没有具体子目综合单价,土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可按实结算
048合同内固定总价不调差,合同外未约定风险分担原则,法院判定据实调差
049包干范围外工程量增加,造价应予补偿;包干范围内工程量减少,造价不应扣除
050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
第二节固定单价
051固定平方米单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052按平方米单价结算的约定有效,当事人错误自认导致法院扣减10%的工程款
第三节可调价
053可调价一般即为按照定额结算,但应当具体明确约定定额文件的名称
054约定信息价作为材料结算价,信息价缺失时以采购价为结算依据
055可调价合同中材料差价计算的期限和方法
056约定按政策性调价文件调整合同价款的,定额人工费调整则合同人工费调整
第四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057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影响合同效力
058工程量清单的单独列项问题:固壁项目为桩基础的辅助工作,不应当单独列项
059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的区分与适用问题
第五节财政审计
060财政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依据的裁判观点
061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062扣除人工费和利润的审计结论违背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依据
第六节其他计价方式
063约定按照发包人《结算办法》计价的工程,鉴定人按照定额计价的结论是错误的
064工程总价上浮是对垫资款的合理补偿,应结合具体垫资情况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调整
**节 法律变化
065施工期间遇政府出台调价文件,人工费应当按照该约定予以调整
066人工费调差,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内涵非常重要
067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可以约定排除人工费调差,未约定时按定额文件执行
第二节工程变更
068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工法无法使用,采用新工法后应当补偿承包人损失
069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工程价款按招标文件还是定额标准计价
070合同外因工程变更而新增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报价浮动率确定其价格
第三节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07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施工单位获得增加工程款的70%
第四节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072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由承包人承担,法院判决漏项应按实结算计入工程造价
073工程量清单漏项,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发、承包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074约定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或漏项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可以有效
075未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新增施工内容综合单价的依据
第五节工程量偏差
076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的幅度范围,超出部分应当按约定调整综合单价
077发包人恶意造成的工程量偏差,超量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应当调整
第六节赶工费
078赶工措施费属可竞争性费用,若无合同约定则不应当记取
079明确约定赶工费项目及其计算方法,承包人赶工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七节工程索赔
080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停、窝工损失,未按合同约定索赔导致失去索赔的权利
081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导致的机械损失,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
第八节签证
082签证文件由总监代表签字,法院认定该签证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工程量变更的事实
第四章 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款问题
**节 约定不明与市场价、信息价
083合同约定不明或约定冲突时,按照定额计价的两则*高人民法院观点
084发、承包双方就乙购材料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085商品混凝土认质认价单未经承包人签字,应当以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节工程计量
086钢筋用量和基坑支护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实际量与招标量不一致如何结算
087隐蔽工程造价鉴定,发包人拒不提供图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088未约定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法院以施工惯例确定计价标准
第三节工程质量
089工程质量经鉴定为总体合格局部不合格,工程款应支付,承包人应修复
090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未按图施工部分的拆除重建费用无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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