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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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作者:陈清秀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3607

定价:128.0

出版时间:2017-09-01

出版社:法律


第九节结语
第七章国际税法上营业所得之课税
**节有关营业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一、交易地及生产地标准
二、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标准)
第二节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
一、营利事业之劳务所得之课税
二、营利事业之其他营业所得来源地标准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规定
一、一般营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
二、国际运输事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
第八章论移转订价税制
**节移转订价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之税捐规避行为之防制对策
一、实体法的防制对策
二、程序法的防制对策
第三节移转订价税制的适用对象:关系企业间之交易,不合营业常规,而有规避或减少境内纳税义务之行为
一、关系企业之适用范围
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三、视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第四节移转订价的调整
一、独立企业间常规交易价格
二、常规交易价格之算出方法的选择
三、交易价格之调整
四、对应的调整
第五节资料文据之提出与调查
一、结算申报时之特别义务
二、在税务调查时,负有“提示资料”义务
三、检讨
第六节推计课税与处罚
一、推计课税
二、罚则
第七节移转订价税制之配套措施:预先订价协议与国际相互协议
一、预先订价协议
二、相互协议
第八节结论与建议
一、移转订价税制的法典化
二、常规交易价格的算定方法之法定序位化
三、纳税人准备资料负担应予以减轻
四、同业利润推计课税之修正
五、不合常规交易于调整课税后,可否处罚问题
六、税捐机关应成立移转订价项目小组
第九章国际税法上投资所得之课税
**节投资所得之概念
一、股利
二、利息
三、权利金
第二节股利所得之课税
一、股利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
二、股利所得之课税
第三节利息所得之课税
一、利息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
二、利息所得之课税
第四节权利金所得之课税
一、权利金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二、权利金所得之课税
第十章国际税法上劳务所得之课税
**节个人劳务所得之概念
第二节劳务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
一、劳务提供地标准(美国立法例)
二、劳务提供地或使用地标准(德国立法例)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劳务所得课税权归属之规定
一、对于自由职业者之执行业务所得的课税
二、对于提供人的劳务(薪资)所得之课税
三、对于董事酬劳金的课税
四、对于演艺人员与运动员之课税
五、对于退职年金(pensions)之课税
六、对于学生之免税
七、对于大学教师等之免税
八、对于政府职员之课税
第四节台湾地区劳务所得之来源地判断标准
一、劳务提供地原则
二、劳务提供地原则之例外
三、混合来源之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比例分配所得来源地之原则
第十一章国际税法上财产交易所得及财产之课税
**节对于财产之课税
一、不动产
二、常设机构之财产
三、飞机、船舶
四、其他财产
第二节对于财产所得之课税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三节财产转让收益之课税
一、财产交易所得之来源地标准
二、财产交易所得之课税
第十二章国际税法上其他所得之课税
**节概说
第二节其他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三节其他所得之课税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十三章跨境关系企业之营业费用分摊
**节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实务见解
一、必须有业务直接关联性
二、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之管理服务必须有“一对一”之对应关系
三、台湾地区财政管理机构诉愿决定
第三节解析
一、业务费用之认定
二、具体业务费用之认列
三、结论及建议
第十四章国际避免重复课税之方法与企业所得税
**节前言——国际重复课税之类型
一、法律上重复课税
二、经济上重复课税
第二节国际重复课税之防止方法
一、概说
二、外国所得免税法
三、外国税额扣抵法
四、概算扣除法
五、外国税额费用扣除法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防止重复课税方法
一、国外所得免税法
二、国外税额扣抵法
第四节台湾地区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
一、税法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
一、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法律的重复课税
二、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经济的重复课税
第六节结论
第十五章过少资本税制
**节过少资本税制之概念
第二节过少资本税制之规制方法
一、一般防制税捐规避方式:实质课税原则
二、独立企业之常规交易原则(独立第三人比较原则)
三、隐藏盈余分配
四、借款债务与股本固定比率法(Fixed Ratio Approach)

第三节过少资本税制(固定比率法)之运用
一、企业股东无差别待遇原则
二、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法,例外兼采独立企业常规交易原则
第四节固定比率法之具体展开
一、贷款人之范围
二、资本范围
三、借款债务范围
四、有关贷款本金与资本之计算基准时
五、中小企业之排除适用:小额利息之排除适用
第五节税法上处理
一、公司对于超过比率之借款债务,所支付利息,不准作为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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