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作者:骆群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93482

定价:39.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本书特色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法学文库 监狱学领域*新研究专著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内容简介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专题研究》作者骆群通过选择30多个社区矫正成功或重新犯罪的案例,案例内容包括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的原因,社区矫正的措施,成功的经验及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对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具有指导意义。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目录

  **专题 社区矫正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

  三、我国出台《社区矫正法》的时机

  **专题之附录:关于社区矫正国家层面主要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专题 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

  一、域外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考察

  二、我国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现状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应该排斥于社区矫正对象之外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五、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六、被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罪犯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七、行政处罚人员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

  第三专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问题的现实状况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问题的产生原因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问题的完善对策

  第四专题 社区矫正的奖惩制度

  一、我国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不足

  三、我国社区矫正奖惩制度的完善

  第四专题之附录:《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中的奖惩内容

  第五专题 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

  一、社区矫正的监督体系

  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三、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之完善

  第六专题 社区矫正中的被害人参与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被害人参与不足的原因

  二、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利弊分析

  三、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权利建构

  四、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序设计

  第七专题 保外就医制度之完善

  一、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制历程

  二、保外就医的对象范围

  三、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

  四、保外就医的保证制度

  五、五、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

  六、六、保外就医的执行制度

  第八专题 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治

  一、女性犯罪概况

  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与特征

  三、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矫治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矫治的进一步思考

  第九专题 社区服务刑之探索

  一、西方国家社区服务刑的实践

  二、我国社区服务刑的司法尝试

  三、我国社区服务刑增设的理论探索

  四、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初步构想

  第十专题 社区矫正警察设置之探讨

  一、我国的实践做法概览

  二、二、境外的现实状况举要

  三、三、社区矫正警察设置之争议

  四、社区矫正警察设置之我见

  第十一专题 社区矫正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一、我国社区矫正前人格调查现状

  二、域外社区矫正前人格调查概览

  三、社区矫正前人格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专题 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有关问题

  一、我国禁止令制度的法制历程

  二、社区矫正与禁止令之间的关系

  三、禁止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后记


社区矫正专题研究 节选

  对于人格调查的主体,我国自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对此就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大致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社会志愿者担任调查人员;二是由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调查;三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助理员担任调查人员;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调查人员。席小华、杨新娥:《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除此之外,还有律师自行调查的。对于这些不同的调查主体,多多少少也受到了人们一些质疑,比如,社会志愿者的调查不仅在时间、精力、专业知识等方面难以保证,而且对于这种有关被调查者具有重大利益的司法活动来说也有失其严肃性。法官的调查会导致先入为主而违背其中立性的原则。律师调查也由于其利益的选择会产生倾向性而有失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等等。于是,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调查评估的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就是认可了上述第三种做法。对此,仍然有学者认为,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并非社区矫正工作实体,因此,在现实社区矫正实际管理的框架下,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调查人员的合理组成,可由司法所来行使调查职能(在现实中真正调查的主体往往是基层司法所——笔者注)。并且认为,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帮教的任务,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能够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即使是*终被判处监禁刑的,调查报告对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也具有延伸意义。武玉红:《社区矫正执行的前置程序——审前调查》,载张荆主编:《海峡两岸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因为这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具有现实可行性,也可以保证未来调查人员为专业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可在招录的条件中予以设置一些具有导向性的专业或相关要求)。至于设置专门的人格调查机构问题,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是不可行的,若为此设置专门的机构,类似需要设置的专门机构会增加很多(无论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是针对女性人员等类似的探讨非常之多),必然导致我国机构的肥大症。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法律 法的理论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
上一篇:报关报检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下一篇:检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