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9610 定价:132.0 出版时间:2017-09-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
第三专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性问题之厘清与制度完善
公益诉讼检察要素的若干检视与发展方向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预算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
我国民事公诉职能的合理构建
两岸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比较研究——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案例的评析借鉴为基点
法治视野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研究
论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镜鉴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思考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疑难问题探讨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履职标准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探究
论坛综述
聚焦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观点综述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 节选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的冲突与平衡 王磊 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对检察司法办案传统的权限划分、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要坚持检察制度基本原理和检察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长远考虑和从现实出发,坚持寻求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间的联结点和平衡点,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地生根。 一、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平衡 (一)两者关系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织原则。检察一体对外指检察独立,对内指检察一体,体现在上命下从的检察领导体制、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工作机制等各方面。检察官相对独立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职权范围内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①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是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基础,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要以检察官个体的相对独立为基础。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种形式是检察机关集体独立;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第二种形式是确认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对独立,从而以检察官为主体,独立地行使职权。②两者对外都是检察权独立的体现,但在内部运作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检察一体的行政属性与检察官办案的司法属性相冲突。检察权属性具有复合型,兼具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检察一体化和行政属性要求上命下从、统一指挥,检察官办案特别是司法属性较强的检察业务又强调司法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二是上命下从与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冲突。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简化审批层级,而检察一体化则强调上命下从,强调审批指挥指令。体现在具体司法办案中,两者的运行方式要求相悖。 (二)实践难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改变强调检察机关整体独立而忽视检察官个体独立的倾向,改变司法办案中“三级审批制”的模式。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来看,各地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一是授权力度不大。各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做了不同的授权,案件决定权的授权主要在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公诉业务,职务犯罪侦查基于行政属性和统一指挥需求授权不明显,诉讼监督业务工作大部分都会影响到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活动,授权也不大。通常一般性案件的批捕起诉决定权授权给检察官,办案中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授权给检察官。所谓非终局性事项和事务性工作,更多是检察官应尽职责和义务,而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标准也不易把握。二是审批程序“简化”不彻底。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层级,但放一点又收一点,同时强调加强内设机构负责人监督职责,对于检察长决定案件、检察官会议意见不一致,检察官意见需通过内设机构负责人报送,有不同意见同时报送,报送程序和环节未发生变化,还给内设机构负责人带来难以把握监督把关尺度的困惑。诚然,司法责任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检察官相对独立的真正落实还需要精英化检察群体的培育作基础。各地在改革之初,可以根据人员素质和实际办案情况循序渐进,但指导思想和改革指向要明确。 (三)改革设想 作为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势和任务作出相应调适、有所偏向,寻求*佳平衡点,以满足实践需求,保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在目前阶段应当更加偏重于突出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地位。基于此来平衡两者关系、完善制度设计。 1.逐步扩大授权范围。改革要使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而且要承担责任的办案主体。随着改革的实施,检察官队伍精英化、专业化的实现,检察官办案能力水平的提高,应当逐步扩大授权范围。检察工作基于程序性、中间性的特点,大部分案件办理还要受到后一环节的监督制约,救济渠道是畅通的。既然一般性案件批捕公诉决定权可以授权,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明确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权力,让检察官拥有更多案件和事项的决定权。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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