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 内容简介
由于体制、制度不分,我国近期三轮15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司法体制。以2014年中办、国办的司法体制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上海《改革框架意见》为列,确实有许多亮点,但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仍有一个如何真正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关系如何摆正的问题。《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以此次司法体制深入改革为契机,集中讨论了本轮司法改革的个制度。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 目录
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研究(代序一)
加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武装和智力
储备(代序二)
**专题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
司法体制改革要勇于改革“体制”
司法责任制是牵引司法领域变革的“冷聚变”——对检察责任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法治思考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的冲突与平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进步与局限——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和检察一体化关系的思考
浅谈“检察官相对独立论”语境下的检察活动制约——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视角
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审批和审核
司法责任制的认定研究——兼议权力清单
检察官权力清单配置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官权力清单设置的思考与建议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证考察——基于对7省市13个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的调查
检察辅助人员辅助办案机制研究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梳理与展望——以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为镜鉴
浅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及其运行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基层院内设业务机构设置应当考量三大因素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
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理、历史与现实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基层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下一个向度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视角下的检委会合适议案范围研究
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应正确理解和实践检察一体原则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体系的理论构建徐汉明简乐伟
统一、精细与协调:“准司法型”检察官惩戒规则体系建
构的价值维度与路径选择——司改背景下完善检察官惩戒机制的反向思考与探索
司法责任制改革视野下检察机关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司法责任制的配套衔接
司法责任制下深化检察人员绩效档案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视域下业务考核机制的完善
保障与惩戒:检察官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的维度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配套体制机制研究
武汉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实证研究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核阅制度浅析——以海南省检察机关核阅制度司法实践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证考察——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试点为样本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证研究
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探索
第二专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与现实路径
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探析
试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法理基础及检察机关宏观应对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以构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视角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大数据时代情报信息引导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对策研究
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我国证据制度与控辩规则的演变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证据审查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差异化证明标准探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的应对
论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权力关系的改进与检
察司法办案转变模式——兼论审前程序中公、检、法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公检法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新型侦诉审工作机制之反思与重构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诉审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背景下建构新型诉审关系的路径选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立法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公诉裁量权的适度拓宽与规制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抗诉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的制度设计
监督与协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检警关系之构建
构建新型检警关系走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困境
建立新型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新型侦辩关系的构建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践为视角
刑事速裁量刑规范化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基于公正价值的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理论探究
第三专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性问题之厘清与制度完善
公益诉讼检察要素的若干检视与发展方向
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预算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
我国民事公诉职能的合理构建
两岸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比较研究——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案例的评析借鉴为基点
法治视野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研究
论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检察镜鉴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思考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疑难问题探讨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履职标准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探究
论坛综述
聚焦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促进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观点综述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第六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 节选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的冲突与平衡 王磊 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对检察司法办案传统的权限划分、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践中,要坚持检察制度基本原理和检察工作基本规律,坚持长远考虑和从现实出发,坚持寻求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间的联结点和平衡点,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地生根。 一、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平衡 (一)两者关系 检察一体化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织原则。检察一体对外指检察独立,对内指检察一体,体现在上命下从的检察领导体制、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工作机制等各方面。检察官相对独立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职权范围内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①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是检察机关整体独立的基础,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要以检察官个体的相对独立为基础。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种形式是检察机关集体独立;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第二种形式是确认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对独立,从而以检察官为主体,独立地行使职权。②两者对外都是检察权独立的体现,但在内部运作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一是检察一体的行政属性与检察官办案的司法属性相冲突。检察权属性具有复合型,兼具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检察一体化和行政属性要求上命下从、统一指挥,检察官办案特别是司法属性较强的检察业务又强调司法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二是上命下从与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冲突。司法责任制要求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简化审批层级,而检察一体化则强调上命下从,强调审批指挥指令。体现在具体司法办案中,两者的运行方式要求相悖。 (二)实践难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改变强调检察机关整体独立而忽视检察官个体独立的倾向,改变司法办案中“三级审批制”的模式。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践来看,各地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一是授权力度不大。各地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做了不同的授权,案件决定权的授权主要在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公诉业务,职务犯罪侦查基于行政属性和统一指挥需求授权不明显,诉讼监督业务工作大部分都会影响到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活动,授权也不大。通常一般性案件的批捕起诉决定权授权给检察官,办案中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授权给检察官。所谓非终局性事项和事务性工作,更多是检察官应尽职责和义务,而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标准也不易把握。二是审批程序“简化”不彻底。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层级,但放一点又收一点,同时强调加强内设机构负责人监督职责,对于检察长决定案件、检察官会议意见不一致,检察官意见需通过内设机构负责人报送,有不同意见同时报送,报送程序和环节未发生变化,还给内设机构负责人带来难以把握监督把关尺度的困惑。诚然,司法责任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检察官相对独立的真正落实还需要精英化检察群体的培育作基础。各地在改革之初,可以根据人员素质和实际办案情况循序渐进,但指导思想和改革指向要明确。 (三)改革设想 作为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势和任务作出相应调适、有所偏向,寻求*佳平衡点,以满足实践需求,保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在目前阶段应当更加偏重于突出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地位。基于此来平衡两者关系、完善制度设计。 1.逐步扩大授权范围。改革要使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而且要承担责任的办案主体。随着改革的实施,检察官队伍精英化、专业化的实现,检察官办案能力水平的提高,应当逐步扩大授权范围。检察工作基于程序性、中间性的特点,大部分案件办理还要受到后一环节的监督制约,救济渠道是畅通的。既然一般性案件批捕公诉决定权可以授权,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明确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权力,让检察官拥有更多案件和事项的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