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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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作者:陈卫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7777

定价:65.0

出版时间:2017-03-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第五章 刑事执行检察中的柔性司法
第六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第七章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和解
第八章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
第九章 检务公开工作
附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暂行规定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节选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2016年6月17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会议打破惯有的模式,屏幕上滚动的一个以检察官柔性执法为体裁、名为《温度》的宣传片,吸引了与会者的目光。  如何把柔性执法的理念转化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让冷冰冰的执法温暖起来,让硬邦邦的执法柔软起来,减少司法过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即是该宣传片的核心与灵魂。当代表们走进海珠区检察院,映入眼帘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大字,形象地展示了该院正在打造的“柔性执法”模式。  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解释说,柔性执法其实就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是建立在执法观念和执法手段相结合基础上的一种新的执法机制。  他说:“几年间海珠检察院将柔性执法从对各部门的要求,上升到全院形成制度化,并且成立课题组,多次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一起研究,反复论证,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柔性执法的内涵,要求各部门都要有自己的座右铭,目的就是时刻提醒干警,在执法中要体现善的一面,这就是法律精神。”  基于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2011年,海珠区检察院开始实施“执法关爱人”制度,此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执法对象、内容、方式,形成了新的柔性执法制度,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涉案人员开展人权保障、生活帮助和心理抚慰“三位一体”的人文关怀,即以生活关爱为基础,做犯罪嫌疑人的送炭人;以情法交融为途径,做犯罪嫌疑人的贴心人;以阳光关爱为契机,做犯罪嫌疑人的指路人。  这项改革,在陈卫东看来,经过双方两年多来共同合作的实证显示,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陈卫东评价:“如此这样一种规范的运作推进,在海珠是首次,这个柔性执法它不是法律规范,它是执行法律规范过程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方法,它体现在诉讼程序当中,这样一种执法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文明,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陈卫东教授认为,两年来,双方开了多次的研讨会。实践证明,用这种柔性的平和的理念去执法,实际上是减少了对抗,增加了合作,而且通过执法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常有推广的价值,一定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检察机关的共鸣和兴趣。  柔性执法也可以称为人性化执法  《温度》宣传片后,与会代表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探索的柔性执法为样本,围绕“检察机关改进司法理念和司法办案方式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大家一致表示,该项改革反映了司法人文化倾向,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人权社会、和谐社会转变的时代特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  卞建林认为,刑事诉讼法宗旨是要保障人权,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适用活动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具体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可能比法律条文更重要。建议今后进一步深入探讨如何将柔性执法贯彻落实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诉讼环节过程中,促进干警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牢记在心,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职权行使上。  顾永忠的看法为,柔性执法看起来是一个执法的方式方法问题,但深层次思考它的内涵,从传统的考察角度来看:一是柔性执法有利于实现法的目的;二是柔性执法有利于体现法的精神;三是柔性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四是柔性执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王敏远看来,柔性执法是超越规范执法的一种执法方式。柔性执法也可以称为“人性化执法”,要实现持续性发展,需要有超越功利的思维和行为。建议向全国推广海珠区检察院的柔性执法模式,提升法治文明发展水平。  ……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作者简介

  陈卫东,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12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评选获奖者。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同时担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担任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并于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高等院校担任兼职教授。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专著《转型与变革:中国检察的理论与实践》、《反思与建构:刑事证据的中国问题研究》、《程序正义之路》(一、二卷)、《检察监督职能论》、《审判监督程序论》等多部,主编、参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学》、《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公民参与司法研究》、《中欧遏制酷刑机制比较研究》等教材、著作数十部。    蔡世葵,广东潮安人。现任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历任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检察院、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州市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委员。曾被评为广州市首届十佳青年检察官、广州市机关十佳青年、广州市十杰青年岗位能手、被高检院记个人一等功。2016年,被高检院评为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  在《人民检察》、《法治论坛》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2014年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共开展《取保候审适用问题研究》、《规范司法行为研究》等5项课题研究,其中国家课题1项、省级课题2项、市级课题2项,以扎实的理论研究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陈复军,湖南长沙人。现任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历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曾被评为广州市共产党员、广州市先进工作者、广州市公诉人、广州市十佳检察官、广州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第四届广东省十佳公诉人、广东省检察机关专门型人才(公诉业务类)、广东省检察业务专家、第三届全国公诉人。  累计撰写论文30余篇,其中,有20多篇在国家、省、市各级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入选广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被评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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