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软件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 > 正文 返回 打印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2020-06-17 00:00:00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内容简介

  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是建立在执法观念和执法手段相结合基础上的一种新的执法机制。基于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2011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实施“执法关爱人”制度,此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执法对象、内容、方式,形成了新的柔性执法制度,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涉案人员开展人权保障、生活帮助和心理抚慰“三位一体”的人文关怀,即以生活关爱为基础,做犯罪嫌疑人的送炭人;以情法交融为途径,做犯罪嫌疑人的贴心人;以阳光关爱为契机,做犯罪嫌疑人的指路人。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是检察系统的老先进,获得五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先后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2014年12月,高检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同志莅临该院调研时,盛赞该院“不愧是广东检察机关的一面旗帜,不愧是全国检察系统的排头兵”。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众多亮点工作中,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可谓亮点中的“亮点”。该院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十余年来一直位于广东省基层检察院的前列,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注重办理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如该院侦办的原交通部广州海监局原局长金某某受贿案是广东省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第1个正厅级领导干部受贿案;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所原所长罗某某受贿案涉案数额近两千万,在当时来看不啻是个天文数字。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反贪队伍被媒体和群众称为是一支“无坚不摧的反贪铁军”。其后,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干警们逐渐意识到,法律也需要温度,人文关怀的感化作用更有利于改造犯罪嫌疑人。一些柔性司法的做法开始被该院的自侦干警们自发地采用,越来越多地应用到自侦办案中,随之,该院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效果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好评。  对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们希望把在执法方式上的探索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于是,他们一方面把散落在各个部门的相关做法收集、提炼、整理,形成方案、制度;另一方面,找到上级科研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报告相关做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胡卫列同志看到这个课题后,认为这是来自基层,关于转变司法理念、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探索,当即表示会给予大力支持。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的牵线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的研究团队也欣然加入。2014年初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北京举行“检察机关柔性司法课题研究”前期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柔性执法反映了司法人文化倾向,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人权社会、和谐社会转变的时代特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至此,检察机关柔性司法课题研究正式启动。随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将该课题申报至高检院获批。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目录

前言

**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柔性司法实践概述
**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柔性司法的萌芽阶段(2009-2011年)
第二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柔性司法的提出阶段(2012-2013年)
一、“执法关爱人”的运行机理及其局限性
二、“柔性司法”概念的提出
三、“柔性司法”的实践探索
第三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柔性司法的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关注柔性司法
海珠区院探索开展柔性执法有力促进司法办案质效提升
海珠区检察院“用心、用爱、用情、用理”全面推进柔性执法
广州海珠:柔性执法彰显执法亲和力
“我把广东经验打包带走了”
“检察机关柔性执法”课题研究引起学界关注
广东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联合高校开展柔性执法研究
广东广州海珠区检察院为企业“定制”法律服务
广东广州海珠区检察院与医院协作开通“三条通道”

第二章 柔性司法的基本理论
**节 柔性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柔性司法的概念
二、柔性司法的特征
第二节 柔性司法的功能与价值
一、补充刚性执法,保障法治实现
二、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三、强化制度保障,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节 柔性司法的任务
一、规范执法,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促进司法和谐,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
第四节 柔性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原则
三、法律帮助原则
四、灵活性原则
五、和缓原则
六、教育原则
七、纪检监督原则
关注柔性司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改进司法理念与办案方式
注重理念创新体现人文关怀

第三章 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的柔性司法
**节 审查逮捕工作的柔性司法理论
一、审查逮捕方式的司法化
二、逮捕理由的认定
三、逮捕决定的说理
四、逮捕的救济机制
第二节 公诉工作的柔性司法理论
一、公诉裁量权
二、刑事和解
三、服务证人作证
四、出庭支持公诉
五、刑事速裁程序
……

第四章 职务犯罪侦查环节中的柔性司法
第五章 刑事执行检察中的柔性司法
第六章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第七章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和解
第八章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保障
第九章 检务公开工作
附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暂行规定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节选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2016年6月17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会议打破惯有的模式,屏幕上滚动的一个以检察官柔性执法为体裁、名为《温度》的宣传片,吸引了与会者的目光。  如何把柔性执法的理念转化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让冷冰冰的执法温暖起来,让硬邦邦的执法柔软起来,减少司法过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即是该宣传片的核心与灵魂。当代表们走进海珠区检察院,映入眼帘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大字,形象地展示了该院正在打造的“柔性执法”模式。  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解释说,柔性执法其实就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是建立在执法观念和执法手段相结合基础上的一种新的执法机制。  他说:“几年间海珠检察院将柔性执法从对各部门的要求,上升到全院形成制度化,并且成立课题组,多次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一起研究,反复论证,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柔性执法的内涵,要求各部门都要有自己的座右铭,目的就是时刻提醒干警,在执法中要体现善的一面,这就是法律精神。”  基于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2011年,海珠区检察院开始实施“执法关爱人”制度,此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执法对象、内容、方式,形成了新的柔性执法制度,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涉案人员开展人权保障、生活帮助和心理抚慰“三位一体”的人文关怀,即以生活关爱为基础,做犯罪嫌疑人的送炭人;以情法交融为途径,做犯罪嫌疑人的贴心人;以阳光关爱为契机,做犯罪嫌疑人的指路人。  这项改革,在陈卫东看来,经过双方两年多来共同合作的实证显示,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陈卫东评价:“如此这样一种规范的运作推进,在海珠是首次,这个柔性执法它不是法律规范,它是执行法律规范过程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方法,它体现在诉讼程序当中,这样一种执法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文明,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陈卫东教授认为,两年来,双方开了多次的研讨会。实践证明,用这种柔性的平和的理念去执法,实际上是减少了对抗,增加了合作,而且通过执法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常有推广的价值,一定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检察机关的共鸣和兴趣。  柔性执法也可以称为人性化执法  《温度》宣传片后,与会代表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探索的柔性执法为样本,围绕“检察机关改进司法理念和司法办案方式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大家一致表示,该项改革反映了司法人文化倾向,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人权社会、和谐社会转变的时代特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  卞建林认为,刑事诉讼法宗旨是要保障人权,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适用活动来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具体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可能比法律条文更重要。建议今后进一步深入探讨如何将柔性执法贯彻落实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诉讼环节过程中,促进干警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牢记在心,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职权行使上。  顾永忠的看法为,柔性执法看起来是一个执法的方式方法问题,但深层次思考它的内涵,从传统的考察角度来看:一是柔性执法有利于实现法的目的;二是柔性执法有利于体现法的精神;三是柔性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四是柔性执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王敏远看来,柔性执法是超越规范执法的一种执法方式。柔性执法也可以称为“人性化执法”,要实现持续性发展,需要有超越功利的思维和行为。建议向全国推广海珠区检察院的柔性执法模式,提升法治文明发展水平。  ……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作者简介

  陈卫东,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12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评选获奖者。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同时担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担任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并于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高等院校担任兼职教授。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专著《转型与变革:中国检察的理论与实践》、《反思与建构:刑事证据的中国问题研究》、《程序正义之路》(一、二卷)、《检察监督职能论》、《审判监督程序论》等多部,主编、参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学》、《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公民参与司法研究》、《中欧遏制酷刑机制比较研究》等教材、著作数十部。    蔡世葵,广东潮安人。现任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历任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检察院、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州市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委员。曾被评为广州市首届十佳青年检察官、广州市机关十佳青年、广州市十杰青年岗位能手、被高检院记个人一等功。2016年,被高检院评为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  在《人民检察》、《法治论坛》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2014年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共开展《取保候审适用问题研究》、《规范司法行为研究》等5项课题研究,其中国家课题1项、省级课题2项、市级课题2项,以扎实的理论研究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陈复军,湖南长沙人。现任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历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曾被评为广州市共产党员、广州市先进工作者、广州市公诉人、广州市十佳检察官、广州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第四届广东省十佳公诉人、广东省检察机关专门型人才(公诉业务类)、广东省检察业务专家、第三届全国公诉人。  累计撰写论文30余篇,其中,有20多篇在国家、省、市各级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入选广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被评为论文。

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的分析

http://book.00-edu.com/tushu/sh1/202006/2559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