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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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作者:童建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8330

定价:65.0

出版时间:2017-0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三、公诉工作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第六章 综合保障

附录
后记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节选

  《燕赵检察理论文库: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公诉实务研究》:  (一)不起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功能应当适当调整和优化。不起诉制度属于检察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体现了非犯罪化、轻刑化和诉讼效益的原则,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后的重要出口。当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套完备、行之有效的不起诉工作机制,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自行摸索,做法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使得不起诉率长期低位徘徊,过滤的整体社会效果没有凸显出来。  1.追诉倾向浓厚,不起诉权怠于行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在于侦查阶段,核心价值在于治罪效率。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意味着法益已经遭受到损害,必须通过侦查活动有效确定行为人才能予以定罪。为了实现效率价值,侦查活动被高度信任,且对辩护功能产生相对的否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容忍。在这样的刑事诉讼模式下,诉讼活动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层面的价值诉求过分倚重,而忽视了个人权益,导致在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产生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倾向,并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视为一种必要的代价,从而步入“重打击、轻人权”的误区。如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严打”活动中,形成了一种报应性的司法观,即将追究犯罪、处以刑罚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侦查阶段完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仅仅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审查确认,审查起诉的滞后性与非同步性及过分依赖卷宗使得公诉人员缺少发现、识别和纠正侦查违法的途径,对漏罪、漏犯等消极侦查行为的监督不足,即便公诉人发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往往迁就侦查行为,甚至为侦查机关“背书”。受传统追诉观念影响,多数检察官司法理念滞后,思想僵化,就案办案,认为案件不起诉就是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不起诉率高就存在“猫腻”或是检察官个人倾向性因素导致,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导致一部分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宁愿起诉到审判机关,也不愿适用不起诉,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另外,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取消了对不起诉率的限制性业务考核指标,但很多地方仍将其作为案件质量指标进行通报,在各种执法检查中不起诉案件往往是特殊关注点,导致不起诉案件成为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灾区。如果出现问题办案检察官就要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有可能被追责,这无疑会给直接办案的检察官裁量诉与不诉案件时施以无形的负面影响,增加办案检察官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且程序繁琐,又容易受制于人为因素干扰,从而怠于行使不起诉权。  当然,怠于行使的反面就是滥用,办理不起诉案件还应当谨防两种倾向:.一是滥用不起诉权,即放纵犯罪,将不该过滤的案件过滤掉;二是怠于行使不起诉权,对过滤的标准把握不严,流于形式,将原本达不到公诉标准的案件简单一诉了之,既省心、省力,又谁也不惹,却是不负责任地把矛盾和责任转推给审判机关。例如,办理当事人和解案件,较普通案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检察官对刑事和解不积极,导致在检察环节可以和解的案件也被诉至审判机关,审判阶段和解了,被告人多数被判缓刑结案,间接使被告人丧失了不起诉的机会。至于如何在诉与不诉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除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找到根据外,更有赖于检察官高水平职业素养来保障。再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强,受地理环境、司法成本、人力资源等因素制约,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上遇到困难,检察官多不愿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起诉率远低于本地人。  另外,需要解决对罚金刑犯罪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因无财产罚没权而造成的法律空白等问题。  2.违背司法规律,人为限定不起诉率  鉴于免予起诉后期滥用的历史教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实行严格的内部考核控制,①造成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率极低。如1997年全国不起诉率为4.2%,1998年至2000年均为2%,极少数刑事案件才有适用不起诉的可能。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起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但仍处在低位运行,不起诉率与起诉率不相称。大量应该在检察机关过滤掉的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而多数被告人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影响到社会安定,也无法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可谓“费力不讨好”。  影响不起诉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1)侦查机关(部门)的因素。主要是在某一时期内(如严打、开展专项活动),侦查机关(部门)刑事侦查质量下降,一些案件原本达不到移送起诉的法定标准,而侦查机关(部门)坚持移送起诉。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作法定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处理,此时自然会导致不起诉率上升,这种情况不是检察机关能够左右的。(2)检察机关的因素。在2007年之前,还没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能够自由裁量、控制的都是相对不起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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