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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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8682

定价:15.0

出版时间:2017-03-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草案)》的说明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含草案说明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照表)》:  **章 基本规定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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