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体质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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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体质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人民法院体质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作者:岳彩领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915550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6-08-0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人民法院体质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中国审判文丛》是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岳彩领结合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经验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全书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全面系统深入地探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从历史回顾、改革文件对比、地方法院现状、管理体制改革、审判体制改革、审执分离改革等方面,对法院改革的理论基础、改革重点进行了论述,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路径与方法。《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中国审判文丛》所概括的情况、提供的例证、阐述的观点,为关心司法改革、研究司法改革、实践司法改革的读者提供可贵的参考。

人民法院体质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目录

**章 司法权的属性、功能与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
**节 司法权的含义和属性
一、司法权的含义
二、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
三、我国司法权的中央属性
第二节 司法权的基本功能
一、司法裁决:是法的判断还是法的创制
二、司法诉求:是个案正义还是社会正义
三、法官地位:是中立的裁判者还是政治的附庸
四、辩证对待:司法权的保权功能
第三节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司法制度发展的曲折历程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三、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第二章 人民法院体制的现状、问题与改革目标
**节 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之比较
一、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背景比较
二、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目标比较
三、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内容比较
四、司法改革的前期成果、问题与改革特征
第二节 人民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权的地方化
二、司法管理行政化
三、司法判决集权化
四、审执权力配置异化
第三节 人民法院体制的改革目标与指导思想
一、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
二、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三章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节 法院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
一、法院管理体制中的管理学理论基础
二、法院管理体制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的外部依赖性结构
一、人民法院外部依赖结构的形成
二、人民法院外部依赖结构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第三节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重构方法
一、人民法院管理体制的重构思路
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法

第四章 人民法院审判体制改革路径与方法
**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现状
一、审判权与行政权高度重合
二、审判决策与管理决策的主体混同
三、行政职级和法官等级相互对应
第二节 审判体制的科层化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一、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不清
二、审判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三、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产生侵蚀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体制改革方法
一、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方法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法
三、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方法

第五章 人民法院审执分离改革路径与方法
**节 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和差异性机理
一、强制执行权的基本性质
二、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共通性机理
三、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机理
第二节 我国强制执行权的分权改革历程与现状
一、从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历程与现状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强制执行审执分离模式的对比与SHOU*选择
一、顶层设计的改革目的与任务
二、当前强制执行体制下执行难成因分析
三、审执分离改革方案的对比与选择
后记

人民法院体质改革的路径与方法 节选

  《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方法/中国审判文丛》:  对于现在非审判(执行)岗位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审判工作量考核,主要是其近三年须担任审判长、独任法官或案件主审法官参与审理(执行)过一定数量的案件;对于其工作业绩考核,应当由考核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处)会同考核对象所在部门,通过抽查考核对象工作档案、工作资料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近三年来完成本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情况作出评价。当然,这种改革模式,可能会使一部分院领导无法入额,处理方案后文中将对此加以论述。   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是否成功,其标准应该包括五个方面(“1+4”的改革标准):一是有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一调配法官员额;二是有没有使大部分一线资深法官进入员额;三是能不能遴选一部分一线优秀助理审判员进人员额;四是能不能使少部分愿意主动回归一线办案的法官进入员额;五是能不能留足晋升的空间给尚未人额的人员。   **,从利益平衡来看,法官员额制改革主要涉及到领导干部、综合部门人员和一线法官三个群体的利益平衡问题。首先,对于领导干部,有的院、庭长本身是审判岗位的佼佼者,进人员额当然无可争议,但也有的院、庭长及审委会委员非业务出身,单就其审判能力而言并不适合担任法官。如果全部让院、庭长入额,或者人额后换汤不换药的仍然办理极少的案件甚至不办案件,自然会极大地挫伤目前承担主要审判任务的一线法官工作积极性,也会让本该在改革中获益的一线法官成为改革的牺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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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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