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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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54481

定价:44.0

出版时间:2014-07-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内容简介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是北京市教委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共建项目“北京地区现存司法档案的价值与利用”的*终研究成果,成果定名为《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撰写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瑞士日内瓦大学、美国华盛顿大学的学者。其主要关注点是:  利用传世及清史档案资料,通过顺天府的设立、辖区范围与职掌,理清其司法权能与中央及地方相关机构的关系与职能界限,以期有助于认清专制统治的本质并对当今司法体制的设计有所裨益。  从制度与实践的视角,以北洋政府时期北京地区的杀人案为对象,透视普通刑法中的死罪与死刑案件;又以《惩治盗匪法》的内容与适用,侧重考察特别刑事法与死刑,其意义在于通过死刑制度的变革来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得失。  以北京地区现存清代司法档案作为主要依据,探讨清代北京地方职官受赃罪的特点及清廷的相关态度与预防、惩治措施,以期凸显当时的吏治状况。  利用北京市档案馆所藏的原北京(北平)地方法院刑事审判案卷之“妨害婚姻家庭类”案件,研究国家和下层妇女婚姻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国家如何处理自身权力扩张与社会习惯(或称习俗)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了解社会习俗对国家的反制以及国家权力的自我调适的手段和过程。  利用中国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刑科题本”及相关成案汇编,借鉴社会性别理论的视角,研究清代奸情案中较具特色的“行奸复拒奸”,以反映百姓的日常生活与观念以及清代司法审判中审转制度的技术过程,揭示对该类案件的立法与司法中的“潜台词”。  依据中国历史档案馆中零散的清代会馆档案、北京市档案馆中系统丰富的民国会馆档案以及内容充实的清代和民国的会馆碑刻材料,以清代民国北京会馆为对象,梳理分析会馆公产在累积、流失及争讼过程中的焦点、因果和措施,以展现中国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及其自我调适性。  通过对中国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内务府奏折以及北京地区的寺庙契约、碑刻等资料的梳理,分析信仰领域中基于庙产而形成的僧道、民众与官府间的利益交织与冲突,探寻社会与国家的互动。  上述内容在司法机构、司法改革、官吏犯罪、婚姻犯罪、女性与奸罪、会馆公产及寺产纠纷方面观照了清代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司法状况,揭示了北京地区的司法资源及其运用原理。  利用司法档案研究中国法律史是当下学界的热点,不断发现的地方司法档案充实着法律史研究的史料来源,法律史研究中方法论的探讨亦使司法档案“史料学”的地位逐渐获得界定。相信伴随着研究的深入与学科体系的充实,北京地区现存司法档案的价值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彰显。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目录


南玉泉
顺天府的设立及其在京畿司法管辖中的地位与职能
张宁
清末民国死刑制度变迁:普通刑事法与特别刑事法
之间的死刑实践
孙旭
清代北京地方职官受赃罪的特点及惩防
马钊
法律与风俗:从北平地方法院重婚案件审判档案
看民国时期国家对婚姻行为的干预与调适
张小也
清代刑案中的“行奸复拒奸”
李雪梅
清代民国北京会馆公产及其运作机制
郭瑞卿
清代北京寺产纠纷下的国家与社会

清代民国司法档案与北京地区法制 节选

  统治者的直接参与固然发挥了皇权在惩赃过程中的*高权威,保证了案件快速、有效地破获,但由专制政治模式所决定,皇权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过是皇帝维护其统治的一个道具:当法律的意志与皇权的利益相一致时,便有了上台表演的机会;一旦有违,便会被打入冷宫。这对法律的威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以乾隆六年(1741年)“步军统领鄂善受贿案”为例。仲永檀上书弹劾鄂善前,乾隆“屡次降旨满尚书皆可信”。为满官打保票之声言犹在耳,不旋踵就曝出贪贿丑闻,乾隆面子上过不去,对仲永檀采取了打压的态度。首先,否定仲永檀提出的“暗中访查”方式,认为“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伊口口朕访奏,不知应委何等之人?若委之禁近小臣,岂大臣不可信而小臣转可信乎?若委之大臣,又岂能保其必无恩怨乎?况命人暗中访查而朕不明言,藏于胸臆间,是先以不诚待大臣矣。”其次,指出审查一旦得出结果,“使其果实,则鄂善罪不容辞;如系虚捏,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后,对仲永檀奏中所言另一事——“向来密奏留中事件,外间旋即知之,此必有串通口口暗口宣泄口口是口要有耳目口廷将口复有耳目矣”亦表示不满,嘱王大臣“一并询问”。皇帝出于维护个人面子的目的,对风宪官弹劾事件不是依法彻查,而是对其大派不是,皇权的地位显然高于法律。  当王大臣彻查鄂善确系受贿后,乾隆方坦言自己*初对仲永檀参奏鄂善的不满:“朕初以为必无之事,仲永檀身侍言官而诬陷大臣,此风断不可长。但事不查明,何以治仲永檀之罪?”接着,为表明对鄂善的仁至义尽,他特召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同鄂善进见,当面讯问。一开始,鄂善犹抵饰,乃谕告:“此事汝家人及过付人,皆已应承”,“汝若实无此事则可,若有,不妨于朕前实奏,朕另有处置,而谕此数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归之汝家人,以全国家之体。”鄂善熟思后,“乃直认从家人手中得银一千两是实”。乾隆对其贪污行为大为失望,“以皇考及朕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而负恩至此,国法断不可恕。若于此等稍有宽纵,朕将何以临御臣工。但朕心尚欲以礼待大臣,因垂泪谕告鄂善:‘尔罪按律应绞,念尔曾为大臣,不忍明正典刑,然汝亦何颜复立人世乎?汝宜有以自处也。”’乾隆此举,有骗供之嫌再次损害了法律。其先言只要坦言实说,“朕另有处置,而谕此数大臣从轻审问,将此事归之汝家人,以全国家之体”;待鄂善倾怀相告后,虽将绞罪降为自尽,但仍不免一死的下场,与先前的承诺大相径庭。乾隆后来剖白“总以至诚开导,欲得其实情……鄂善亦良心发见,俯首无辞,因而直言不讳,此时并未以威慑之,以言诱之,以刑讯之”,不过是自为说辞,其“欲得其实情”是真,并未“以言诱之”是假,直接伤害了法律的威信。  不想鄂善得知将被赐死后,突然翻异,称:“我错听皇上谕旨,以为我家人已供我得银一千两。又听得谕旨云:‘尔系皇考及朕信用之大臣,如果有受贿实情,可在朕前据实奏出,朕令有办处,以全大臣之体。’我因皇上屡次降旨满尚书皆可信,其无他,今我被人劾奏,审有得银之供,恐皇上办理为难,是以一时应承。”翻异一事在司法审判中并不鲜见,甚至临刑时亦有突然翻异者,监刑者要如实上报定夺,但鄂善所翻乃钦定御案,这样一来,性质就迥然不同了。乾隆帝大为恼怒:“朕意彼若自知罪重,诚心悔过,或以罪当监侯,恳切哀求,尚欲缓其须臾之死,乃鄂善无耻丧心于此,极其欺罔止罪,即立时正法,亦不为枉。”王亚南先生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说:“专制官僚社会统治者对其臣下,或其臣下对于僚属所要求的只是‘忠实’,不是‘清廉’,至少两者相权,宁愿以不清廉保证‘忠实’。”鄂善犯赃罪时,乾隆犹能牵动仁心,派大臣殷殷探问,甚至有心出脱,是因为鄂善仅有营私之心,而无犯上之意;况且“王土”浩繁,出一两个贪腐的小蟊贼,也无撼于其坚如磐石的统治。一旦鄂善表现出“欺罔”、“大不敬”,冒犯了其权威,恶劣程度不啻犯上作乱者,此而不惩,更惩何人?这才引发了乾隆严惩的决心,命刑部等衙门会同九卿科道严审。至此,一桩普通的惩赃案件演变为政治大案。法律被搁浅,皇权占了上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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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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