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出版社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机制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机制研究作者:刘炽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0220937 定价:92.0 出版时间:2017-07-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机制研究 内容简介
改革是当代中国鲜明的特色,也是时代的强音。在改革的滚滚大潮中,司法领域的改革风起云涌,改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推动着思想转变和观念更新,改革促进了制度的完善和机制的创新,也推动着各种诉讼关系的调整和重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为落实改革部署,2016年7月21日,“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对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检察上接侦查,下启审判,在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既要督促侦查机关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又要严格审查、运用证据,严把起诉标准,准确指控犯罪,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还要督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判程序在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检察工作的特殊属性和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刹度改革中,一方面要苦练内功,不断完善内部办案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理顺关系,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
中国检察出版社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机制研究 目录
序前言
**章 绪论
**节 调研的背景
一、司法领域改革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二、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标准和要求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变化
第二节 调研的目标
一、直接目标:厘清关系,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转化目标:理顺关系,深化共识,完善机制
三、终极目标: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维护公正
第三节 主要内容
一、检警关系主要内容
二、检审关系主要内容
三、检律关系主要内容
第四节 调研的方法
一、比较研究法
二、实证分析法
三、系统研究法
第五节 调研的步骤和过程
一、组成专题调研组
二、学习文件,明确要求
三、收集资料,理论探索
四、实证调研,直面问题
五、拟定提纲,形成报告
六、征求意见,专家论证
七、会议审议,凝聚共识
八、共建机制,成果落地
……
第二章 新型检警关系
第三章 新型检审关系
第四章 新型检律关系
中国检察出版社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机制研究 节选
《构建新型检警、检审、检律关系机制研究》: 检警关系改革是一项重大系统的工程,是对我国检警关系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遵循检警关系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构建检警关系的任务和要求,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新型检警关系制度体系。 一、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的基本原则 检警关系改革并不是对我国现有检警关系的彻底批判,而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改良,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开放的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来推动这项改革工作。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运行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运行能够有效地遵循刑事诉讼规律 检警关系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的规律和原则,以审判为中心下的检警关系改革只是检警关系发展史中的一个时间点。检警关系改革只有遵循检警关系的发展规律,改革所建立的制度才具有生命力。①以审判为中心本身就是对刑事诉讼规律的回归,在此背景下构建新型检警关系更需要严格遵循诉讼规律。一方面,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尊重我国的宪法制度,坚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独立的特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并不意味着对诉讼架构的调整,对改良后的检警关系,仍保持各自相应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尊重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尊重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划分,检警关系仍具有阶段性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其各组成部分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良性运作机制。 (二)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运行能够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终目标就是能够实现司法公正,所有司法体制改革都是围绕这一目标而开展,检警关系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其设置与运行必须以公平正义价值为导向。首先,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体现合法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其次,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以证据为核心,坚决贯彻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再次,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必须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路径。*后,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汲取域外有益经验,体现诸如公开、及时、中立、安定等先进价值理念,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三)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运行能够有效地体现权力控制原则 在我国的体制和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扮演着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角色,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构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达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政治权力体系的平衡。①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的转型,推动检察权对侦查权制约功能的强化,检警关系的设置必须体现这一趋势。首先,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体现检察权与侦查权的权责平衡,必须改变公安机关只负责侦查不承担败诉风险这一权责不平衡的弊端,重新分配指控犯罪的证明义务。其次,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能够增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实效,充分激发监督者积极性和被监督者的配合度,真正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后,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体现司法属性,在检警关系中增设第三方介入因素,以构建诉讼化审查模式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 (四)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运行能够有效地体现诉讼效益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量剧增之间的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在保障诉讼程序高效运转的同时,必须满足以*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大的诉讼效益原则。首先,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必须保证控诉合力*大化,推动检警控诉一体职能建设,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次,诉讼效益原则要求法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的主导作用,严格把控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将不必要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过滤分流出去。*后,新型检警关系的设置应当有效地简化诉讼程序,对于审前阶段中一些重复的程序、行为,在遵循公正价值的情况下,适度简化诉讼程序和工作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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