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23
执行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23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21601169 定价:53.0 出版时间:2019-05-01 出版社: |
执行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23 目录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
● ――陈某甲诉韩某、北京塞北路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2.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推定”而非“绝对”的证据效力
● ――李甲诉刘某英、赖某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3.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可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 ――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诉张秀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4.以房抵债协议不属于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买卖合同
● ――龙桂文诉姜万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 ――王秋转诉汕头市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二、对特殊标的物的执行
● 6.挂靠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权利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甘某岳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7.行政机关的机动车登记系对机动车的行政管理行为,不能单纯以此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 ――李宝勇诉黄永海、李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8.基金份额权利转让的效力
● ――孙文兰与深圳盈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 9.借名买车人可以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 ――李某诉沈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部分目录
执行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23 节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
——陈某甲诉韩某、北京塞北路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9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甲
被告(上诉人):韩某、北京塞北路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北路通公司)
【基本案情】
因韩某欠案外人祁某借款,而祁某欠陈某乙(陈某甲之子)欠款,经协商一致,韩某欠款债权转移至陈某乙。陈某甲与韩某、魏某丽(韩某之妻)就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尾部甲方处有韩某及魏某丽的签名和手印,乙方处有陈某甲的签名和手印,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陈某甲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韩某在一审中陈述签订时间是2014年,在二审中陈述为2015年。
陈某甲称用韩某欠陈某乙的170万元债务折抵房款,韩某不再偿还陈某乙170万元欠款。韩某称双方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愿,签订该合同实际上是为韩某欠陈某乙的170万元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4日,韩某向陈某甲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某甲购房款170万元,包括订金2万元。2014年11月19日,韩某和陈某乙就诉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房屋他项权利人为陈某乙,债权数额为170万元。对于诉争房屋未过户原因,陈某甲称因该204号房屋尚有约10万元抵押贷款,故约定一年内完成房屋解押手续再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交接钥匙时间,陈某甲和韩某分别称是2015年11月和12月。陈某甲称自己对该房屋装修后于2016年年初入住。
因韩某欠塞北路通公司债务,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的后续清偿问题。后韩某未清偿该债务,2014年12月19日,塞北路通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裁定,对诉争房屋进行查封。2016年11月23日,陈某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
另外,(2016)京0119民初7170号案件庭审中,陈某乙陈述:在2014年10月24日我借韩某170万元,收条是根据这笔钱转化过来的,借条已经给了韩某,借款没有利息,借钱前韩某同意卖房才借给他的,当时去建委过户韩某还欠着公积金贷款,所以没有及时过户,房产证是签合同时韩某给我的,170万元在当时属于市场价。
【案件焦点】
陈某甲与韩某夫妇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符合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构成要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甲有购房意向,经陈某甲、陈某乙、韩某及魏某丽协商一致,陈某甲与韩某及魏某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韩某将房屋出售给陈某甲,价款170万元。韩某不再偿还陈某乙的170万元债务,以该债务折抵陈某甲的购房款。韩某给陈某甲写了“今收到陈某甲购房款170万元”的收条,且办理了他项权登记。后韩某已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予陈某甲,并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时间。陈某甲缴纳了供暖费、物业费及水电费等费用,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综上,陈某甲支付了全部价款,且价款合理,缴纳了涉及房屋的其他费用,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故陈某甲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予支持。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款**项、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陈某甲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
二、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
三、(2016)京0119执异73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法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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