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南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南作者:丛文胜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6213483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7-01-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4.老人享受免票待遇乘车时受伤,公交公司应否赔偿其损失?
5.职工退休后将公有房屋出租,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房屋收回?
6.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父母是否还需承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
7.退休后被留任正常领取工资,是否还应该领取养老保险金?
8.退休返聘期间的研究成果,应当归谁所有?
第四章 老年人养老保险权益保护
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是否可以补缴?
2.内退职工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
3.外企职工是否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4.个体户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5.用人单位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如何救济自身合法权利?
6.超龄人员缴养老保险,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7.退休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能否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职工在工作期间被判处刑罚,其连续工龄如何认定?
9.对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否纳入连续工龄的计算范畴?
10.用人单位能否以工资形式支付养老保险金?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南 节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南/公民权益保护法律指南以案释法丛书》: 赡养对被赡养人来说是一种法律权利,对赡养人来说则是一种法定义务,作为被赡养人可以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也可以放弃要求赡养人赡养的权利,因此在原告认可由丁氏兄弟二人尽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侵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利;丁氏二兄弟主动承担起赡养原告的责任,减轻原告女儿的负担,与法律规定并不违背,并不侵害原告女儿的合法权益,因此丁氏二兄弟关于原告赡养事宜的约定应为有效,两人就赡养原告的合意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至于丁氏兄弟二人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去世之后,原告的财产由两个人各半所有,因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原告也未予追认,且法律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也未规定可以适用不作为的默示,因此丁氏二兄弟的该约定,因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及原告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利,应为无效约定,但这不影响关于原告赡养事宜约定的效力。 (2)孙某未园丁甲不履行约定的给付赡养费及医疗等费用的义务而负债,是否就可以免除被告的责任?本案中孙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向丁甲主张给付生活费和医疗等费用。丁氏二兄弟就孙某赡养事宜订立的协议属于涉他协议。在涉他协议中,若是权利涉及第三人,则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在本案中,丁氏二兄弟约定了向孙某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并承担孙某的医疗等费用,涉及孙某的权利,所以本案中的协议属于第三人利益协议。第三人利益协议成立后,毫无疑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来讲,其有权直接依据协议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关于孙某赡养事宜的约定有效,孙某据此就享有向协议的双方,即丁氏二兄弟,主张给付生活费和医疗等费用的权利,因此孙某要求丁甲从2009年7月起支付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医疗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种意见认为孙某未因丁甲未支付生活费而举债,对孙某要求被告从2009年7月起补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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