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作者:黄恢月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3253904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15-06-01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本书特色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以旅游行政执法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旅游行政执法实践,全面系统地阐述基础理论的含义和作用,分析了旅游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中疑点和难点,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希望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更为重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旅游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依法治国理念在旅游执法实践中得到落实和深化。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内容简介
旅游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重要举措。《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的出版,填补了旅游行政执法专题研究的空白。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研究路径,重点研究旅游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执法实践。围绕着对旅游广告、包价旅游合同文本、包价旅游合同履行、旅行社经营、导游领队经营、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行政执法的程序适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旅游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中的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对业界具有指导作用,对学界也具有参考价值。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目录
前言**章 旅游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节 旅游法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的位阶
第三节 旅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第四节 旅游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第五节 旅游行政执法基本理念
第二章 旅游行政执法实体规定
**节 旅游行政执法
第二节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重要概念的理解
第四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六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七节 旅游行政执法的模式
第三章 旅游广告的监管
**节 旅游广告的性质
第二节 旅游广告的发布
第三节 旅游广告发布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对旅游广告的监管
第四章 包价旅游合同文本的监管
**节 旅游合同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包价旅游合同的监管主体及范围
第四节 包价旅游合同文本使用的监管
第五节 包价旅游合同文本构成的监管
第六节 包价旅游合同形式的监管
第七节 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监管
第八节 包价旅游合同签订时间的监管
第五章 包价旅游合同履行的监管
**节 旅游购物和自费的监管
第二节 旅行社低价竞争的监管
第三节 对旅游行程变动的监管
第四节 对旅游服务项目合法性的监管
第五节 对旅游保险的监管
第六节 旅行社举证不能后果的监管
第六章 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
**节 旅行社出租、出借和转让许可证的监管
第二节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监管
第三节 地接社违规如何对组团社的监管
第四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节 旅行社委托代理的监管
第六节 自由行旅游合同拆分为代办合同的监管
第七节 文明旅游的监管
第七章 导游、领队经营行为的监管
**节 旅行社委派导游、领队的监管
第二节 旅行社直接聘用导游、领队的监管
第三节 导游职务行为的监管
第四节 导游证件的监管
第五节 导游、领队相关证件的监管
第六节 导游、领队服务的监管
第八章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监管
**节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含义
第二节 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管的原则
第三节 旅游俱乐部等旅游新业态的监管
第九章 旅游行政执法的程序适用
**节 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常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四节 重点处罚程序基本要求
附录
后记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节选
《旅游行政执法实务基础》: 3.旅行社分支机构发布超范围广告 按照法律规定,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包括旅行社的分社、服务网点。从理论上说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发布的旅游广告应当由设立社统一管理和发布,是设立社授权对外发布旅游广告,分社和服务网点本身不存在发布超范围旅游广告的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旅行社和分社和服务网点是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有些设立社事实上无法也不愿对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管理,导致分社和服务网点发布超范围旅游广告。这些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所发布的超范围旅游广告,主要表现为两点,**是发布的旅游广告超出了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第二是发布的旅游广告超出了设立社的授权范围。 4.办事处、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发布旅游广告 在《旅行社条例》等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并没有严禁旅行社在异地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机构,但对于旅行社的办事机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是有明确规定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除了分支机构外,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但这些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游广告的发布属于旅行社经营活动范畴,当然就可以推定办事机构不得发布旅游广告。但在实务中,旅行社办事机构很少对旅游者发布旅游广告,但在旅行社行业之间发布的旅游广告、合作协议不在少数。二、旅游广告用语不规范只要检索旅游广告的用语就会发现,在旅游广告中经常出现“豪华团”“豪华飞机”“豪华大巴”“高档酒店”“贵宾宴请”等涉嫌虚假宣传的用语。这样的广告用语在招徕旅游者过程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旅游者也会被这些华丽的辞藻所吸引,但等到旅游者参加了旅游活动后,感觉该旅游行程并不如广告所描绘的那样,旅游行程结束,就必然向旅行社投诉,要求旅行社给予解释,什么是“豪华”,什么是“高档”。这些华丽的辞藻常常成为旅游投诉的焦点。 某旅行社组团到某著名景点旅游,旅游广告宣称组团标准有豪华A等、豪华B等旅游团及普通等旅游团,每人的价格分别是1080元、860元和480元。旅游者尹女士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了豪华B等旅游团,并交纳了旅游团款。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团全程由豪华空调大巴接送,住二星级饭店。但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旅游者得到的住宿服务是:一个晚上住的饭店没有星级,另一个晚上住的客房没有窗户。在景点旅游期间,尹女士乘坐的车辆均为当地景点提供的普通中巴车,并且没有座位,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仅不豪华,而且连合同约定的服务尚未达到。在和旅行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尹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我们姑且不论旅游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也不必过于关注民事纠纷的结果如何,但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回避。首先是旅游广告使用了“豪华”等模糊不清、使人误解的词汇;其次,旅行社对于什么是“豪华”是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住宿的客房没有窗户,如何体现豪华?对“全程豪华中巴”的理解产生分歧,中巴是否豪华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争论的焦点。 关于豪华旅游团的定义,旅行社业内似乎有一种说法较有代表性。何谓豪华团,就是旅游团来回乘坐飞机,住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旅游团就是豪华团,这样的标准,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旅游者而言也许不会有异议,但.对于当下的旅游者来说,这样的标准仅仅是普通,而非豪华。这样的概念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行业依据,只能增加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烦恼。 豪华飞机更是无从谈起的一个概念,恐怕连民航管理部门也难以给出确切的定义。我们只知道飞机有公务舱、经济舱,而没有豪华舱,旅行社这样的广告,不仅暴露了旅行社经营人员的无知,而且有欺诈的嫌疑。事实上,“豪华”“高档”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明显的不确定性,无法做定量分析,对“豪华”“高档”的理解因人而异,完全取决于旅游者的主观感受。 不管旅游行程的服务和设施是否豪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豪华”“高档”这类辞藻无形中提高了旅游者出团前的期望值,使旅游者对旅游活动充满憧憬和渴望,当旅游者觉得该游程并不“豪华”“高档”时,或者旅游行程的确很普通时,旅游者的满意度就会随之降低,旅游纠纷的产生就十分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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