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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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工作手册

中国林业工作手册

作者: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3845482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06-08-01

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


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
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
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
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
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
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
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
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
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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