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工作手册 节选
bsp;森林,承载着人类的过去,更支撑着人类美好的未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
大战略决策,对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这一代
务林人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时代挑战;
既有很多有利条件,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总的来看,当前我
国林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机遇好、潜力大、困难多、任务
重、前景佳。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两个“五年计划”交替的重要
时刻,我们分析形势,展望未来,研究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
国林业工作的基本思路,这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深
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全
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速推进传统林业向
现代林业转变,着力构建林业生态和产业体系,实施工程带
动.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加强科学管理,转变增长
方式,大力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开发林业的多种
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努力把我国林业推向又快又好
发展的新阶段。力争到201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
森林蓄积量达到13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2 000
亿元,为建设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比
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规模可观、品种丰富、布局优化、优
质高效、竞争力强的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而努力备斗
要完成林业发展这一新的历史任务,需要我们把握林业工
作的全局,学习和了解国内外林业发展的各方面的情况和*新
知识,特别是需要熟练掌握我国林业发展*基本、*主要的信
息,只有这样,才能更新业务知识、增强工作能力、提高服务
水平,全面提升务林人的自身素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
要.
《中国林业工作手册》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编纂完成的
我们相信,《手册》的出版,将为社会全面了解林业开启一个
有益的窗口,为务林人全面掌握林业情况提供一部有益的工具
书,从而对促进林业丈快叉好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
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
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
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
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
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
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
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
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
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
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
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
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
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
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
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
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
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
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
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
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
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
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
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
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
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
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
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
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
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
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
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
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