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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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作者:李丹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30381811

定价:

出版时间:2017-10-29

出版社:科学


5.4.3 残疾收入保障保险的保险金给付
5.5 长期护理保险
5.5.1 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5.5.2 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
5.5.3 长期护理保险的种类
5.5.4 美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
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6章 人身保险的营销
6.1 人身保险营销概述
6.1.1 人身保险营销的概念
6.1.2 人身保险营销的特征
6.1.3 人身保险营销的功能
6.1.4 人身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6.1.5 人身保险营销策略
6.2 人身保险营销流程
6.2.1 寻找准客户
6.2.2 拜访准客户
……

第7章 人身保险的承保
第8章 人身保险的理赔
第9章 人身保险投资
第10章 人身保险费率厘定
第11章 人身保险监管

人身保险 节选

  《人身保险/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高等院校金融类教材系列》: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做到“*大诚信”。  1.*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坚持*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是,在实践中,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上。这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及适用的费率。如果投保人陈述不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睑人作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大诚信原则。至于对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的监管来实现,如对保险人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等。  2.*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对于保险人而言,*大诚信原则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保险标的起影响作用的事实。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  告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无论保险人是否询问。  2)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也被称为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对投保人的要求比较高,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均采用无限告知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有限告知的形式,我国也是采用这一形式。  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投保方告知的义务有多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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