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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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作者:罗翔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18799

定价: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相关资料

插图:而不是过分偶然或异常。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过分偶然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的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2006年试题)。在此案件中,介入因素是溺水,这当然会盖然性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二,介入因素的非独立性。如果认为介入因素导致前行为与结果发生因果关系,那么介入因素必然是附属于前行为而起作用,而不能独立地造成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从属于前行为,而是独立造成结果的发生,这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因果关系的断绝(一个与此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如果介人因素是行为人自身的特异体质,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由于这些特异体质从属于前行为(殴打行为),这通常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丙追杀隋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2003年试题)。介入因素是郝的射击行为,此行为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丙的行为与赵的死亡结果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介入因素是下雪,显然这个因素单独不可能造成结果发生,必须和前行为(被害人腿骨被打断,无法行走)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前行为本来就足以马上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存在介人因素,前行为与结果一般都存在因果关系,如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2007年试题)。这个试题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前行为把人打得濒临死亡,即使医生存在重大失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如果打成轻伤,送往医院,后因医生重大失误而死亡。这种过于异常地介入因素就可以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2008年的试题就纠正了上年此处的不确定之处: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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