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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2020-09-07 00:00:00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本书特色

《2010众合司考名师课堂:刑法(减负版)》是司考辅导“梦之队”倾力打造,与新大纲动态同步,强大的网络支持,您获得的不仅仅是一《2010众合司考名师课堂:刑法(减负版)》,而是全套后续服务!1.严格以“三大本”新大纲的章节为顺序编写,注重体系性,采章节体例,定位为“三大本”的简化版(减负版),是考生备考入门阶段的启蒙读物和*后冲刺阶段的简明复习手册。2.文字精炼,突出重点,适当采用图表,做到让考生在*后三天内能通读全书,温习大部考点。3.当您选择这套书的时候,您将获得的不仅仅是-本图书,您将获得的是司法考试“梦之队”为您提供的一整套法律服务。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内容简介

本书是考生入门阶段的启蒙读物和*后冲刺阶段的简明复习手册。全书共分二十四章,主要介绍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裁量、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等刑法知识。本书文字精炼,突出重点,做到让考生在*后三天内能通读全书,温习大部考点。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目录

**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分类
第三节 犯罪论体系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第二节 主体
第三节 行为
第四节 对象和结果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四章 违法性
**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第五章 有责性
**节 责任能力
第二节 故意责任
第三节 过失责任
第四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六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节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罪数
**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第十章 刑罚的概说及其体系
**节 刑罚的概说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节 量刑情节
第二节 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节 危险方法类犯罪
第二节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犯罪
第四节 枪支类犯罪
第五节 事故类犯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 侵犯生命和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其他犯罪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节 暴力、胁迫型犯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犯罪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犯罪
第四节 毁坏类的犯罪
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事故类犯罪
第七节 毒品犯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节 贪污犯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节选

《2010众合司考名师课堂:刑法(减负版)》是考生入门阶段的启蒙读物和*后冲刺阶段的简明复习手册。全书共分二十四章,主要介绍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裁量、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等刑法知识。《2010众合司考名师课堂:刑法(减负版)》文字精炼,突出重点,做到让考生在*后三天内能通读全书,温习大部考点。

刑法名师课堂-2010国家司法考试司考三大本-减负版 相关资料

插图:而不是过分偶然或异常。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过分偶然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的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2006年试题)。在此案件中,介入因素是溺水,这当然会盖然性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二,介入因素的非独立性。如果认为介入因素导致前行为与结果发生因果关系,那么介入因素必然是附属于前行为而起作用,而不能独立地造成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从属于前行为,而是独立造成结果的发生,这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因果关系的断绝(一个与此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如果介人因素是行为人自身的特异体质,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由于这些特异体质从属于前行为(殴打行为),这通常应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又如丙追杀隋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2003年试题)。介入因素是郝的射击行为,此行为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丙的行为与赵的死亡结果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如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介入因素是下雪,显然这个因素单独不可能造成结果发生,必须和前行为(被害人腿骨被打断,无法行走)共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前行为本来就足以马上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即使存在介人因素,前行为与结果一般都存在因果关系,如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2007年试题)。这个试题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前行为把人打得濒临死亡,即使医生存在重大失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如果打成轻伤,送往医院,后因医生重大失误而死亡。这种过于异常地介入因素就可以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2008年的试题就纠正了上年此处的不确定之处: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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