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临床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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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临床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文都)

2010国家临床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文都)

作者:顾艳南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200081879

定价:

出版时间:2010-03-01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2010国家临床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文都) 相关资料

插图: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问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三、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根据违法情节,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证书。(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是否合法,以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凡是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医疗活动的,皆为非法。由非法的医疗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民事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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