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临床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文都) 本书特色
《2010新大纲版国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国家临床执业资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用教材
2010国家临床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文都) 目录
**部分 基础综合**篇 生理学**章 细胞的基本功能第二章 血液第三章 血液循环第四章 呼吸第五章 消化和吸收第六章 能量代谢和体温第七章 肾脏的排泄功能第八章 神经系统的功能第九章 内分泌第十章 生殖第二篇 生物化学**章 蛋白质的结构及功能第二章 核酸的结构和功能第三章 酶n第四章 糖代谢第五章 生物氧化第六章 脂类代谢第七章 氨基酸代谢第八章 核苷酸代谢第九章 遗传信息的传递第十章 蛋白质的生物合成第十一章 基因表达调控第十二章 信息物质、受体与信号转导第十三章 癌基因与抑癌基因第十四章 肝胆生化第三篇 病理学**章 细胞、组织的适应、损伤和修复第二章 局部血液循环障碍第三章 炎症第四章 肿瘤第五章 心血管系统疾病第六章 呼吸系统疾病第七章 消化系统疾病第八章 泌尿系统疾病第九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第十章 乳腺及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第十一章 常见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第十二章 性病第四篇 药理学**章 药物效应动力学第二章 药物代谢动力学第三章 胆碱受体激动药第四章 抗胆碱酯酶药和胆碱酯酶复活药第五章 M胆碱受体阻断药第六章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第七章 肾上腺素受体阻断药第八章 局部麻醉药第九章 镇静催眠药第十章 抗癫痫药和抗惊厥药第十一章 抗精神失常药第十二章 镇痛药第十三章 解热镇痛抗炎药第十四章 钙拮抗药第十五章 抗心律失常药第十六章 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药物第十七章 抗心绞痛药第十八章 抗动脉粥样硬化的药物第十九章 抗高血压药第二十章 利尿药第二十一章 作用于血液及造血器官的药物第二十二章 组胺受体阻断药第二十三章 作用于呼吸系统的药物第二十四章 作用于消化系统的药物第二十五章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第二十六章 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物第二十七章 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第二十八章 p-内酰胺类抗生素第二十九章 大环内酯类及林可霉素类抗生素第三十章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第三十一章 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第三十二章 抗结核病药第三十三章 抗疟药第五篇 医学心理学**章 绪论第二章 医学心理学基础第三章 心理卫生第四章 心身疾病第五章 心理评估第六章 心理治疗第七章 医患关系第八章 患者的心理问题第六篇 医学伦理学**章 绪论第二章 医学道德的规范体系第三章 医疗活动中的人际关系道德第四章 预防医学道德第五章 临床医学实践中的道德第六章 医学科研的道德第七章 医学高科技伦理第八章 医学道德的修养和评价第七篇 预防医学**章 绪论第二章 医学统计学方法第三章 人群健康研究的流行病学原理和方法第四章 临床预防服务第五章 人群健康与社区卫生第六章 卫生服务体系与卫生管理第八篇 卫生法规**章 执业医师法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母婴保健法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八章 药品管理法第九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章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章 献血法第二部分 专业综合**篇 呼吸系统疾病**章 慢性阻塞性疾病第二章 肺动脉高压与肺源性心脏病第三章 支气管哮喘第四章 支气管扩张第五章 肺炎第六章 肺结核第七章 肺癌第八章 呼吸衰竭第九章 胸腔积液、脓胸第十章 胸部损伤第二篇 心血管系统疾病**章 心力衰竭第二章 心律失常第三章 心脏骤停和心脏性猝死第四章 高血压第五章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第六章 心脏瓣膜病第七章 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第八章 心肌病和心肌炎第九章 急性心包炎第十章 休克第十一章 周围血管疾病第三篇 消化系统疾病**章 食管、胃、十二指肠疾病第二章 肝脏疾病第三章 胆道疾病第四章 胰腺疾病第五章 结肠疾病第六章 阑尾炎第七章 直肠、肛管疾病第八章 消化道大出血第九章 腹膜炎第十章 腹外疝第十一章 腹部损伤第四篇 泌尿系统(含男性生殖系统)疾病**章 尿液检查第二章 肾小球疾病第三章 泌尿、男性生殖器感染第四章 肾结核第五章 尿路结石第六章 泌尿、男性生殖系统肿瘤第七章 泌尿系统损伤第八章 鞘膜积液第九章 肾功能不全……第五篇 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第六篇 血液系统疾病第七篇 内分泌系统疾病第八篇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第九篇 运动系统疾病第十篇 儿科学疾病第十一篇 传染病、性病第十二篇 其他第三部分 症状、体征与实践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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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大纲版国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内容简介:资格考试时代的“考证”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一些人没有学历而走上了以考证来追求幸福生活的道路;另一些人即使大学毕业了,也辛辛苦苦地参加证书考试;甚至有一些人在读完博士后还苦于考证带来的压力。不管什么形式的学习,只要能通过考试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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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问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三、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根据违法情节,分别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证书。(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四、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是否合法,以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凡是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医疗活动的,皆为非法。由非法的医疗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民事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