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产品培训
银行票据产品培训作者:陈立金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1791934 定价:39.8 出版时间:2009-06-01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
二十六、集团付息票据
二十七、放弃付款请求权银票保理
二十八、银行承兑汇票滚动质押融资
二十九、信用证(保函)担保银票
三十、汽车经销商票据金融网
三十一、三方保兑仓
三十二、四方保兑仓
附件协议文本
后记 寻找客户的几个重要渠道
银行客户经理成才要诀
银行票据产品培训 节选
一、票据基本概念
1.票据
票据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格式,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书面付款凭证。
特点:以文字形式将债务的时间、金额、偿付地明确表述:。允许流通转让,允许进行债权债务的冲抵。
在银行客户经理实务营销工作中,主要使用到的票据品种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及这两种工具的创新品种。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就如同江湖上的绝代双骄,熠熠生辉,具备极其强大的威力,客户经理必须认真领悟其中精髓。
2.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到期应当自偿,即以票据对应商品交易结算获得的资金来清偿票据的债务,银行在审查客户提出的申请时,要求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同时,必须调查出票人的清偿票据债务的能力。切记:汇票是为了保证清偿商品交易项下的债权债务而产生,不可单纯为了资金融通而签发融资性票据,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危害极大。
3.票据流通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直接进行转让,无须通知原债务人。按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票据法》明确规定:“转让票据权利无须通知债务人,让与人只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把票据按照合规的背书交给受让人即可。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票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转让事宜为由,拒绝受让人提出的清偿债务要求,债务人也不得坚持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
为了保障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的权益,《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一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或让与人任何前手因与让与人的抗辩理由,一般都不能因以对抗善意受让人。”
【票面要素】
(1)“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以上7个要素构成了票据成立的核心。
出票金额。《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支付票据金额是签发和使用票据的唯一目的和*终目的,也是确定债权和债务的重要依据。
签章。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匕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签章,一般适用于: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的,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由持票人签章。票据上的签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当事人在票据上采取此三种方式之一的,均产生签章的效力。
对记载事项的要求,《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法》**款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1.票据上的各类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从总则到以后各章中规定的有关内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其内容缺一不可;2.各种记载事项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记载,如票据金额,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等;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票据法的其他要求。《票据法》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问题,主要是为了维护票据行为要式性,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并且特别规定了一些关键事项不得更改,这些事项是: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点评】
1.票据是一种债务凭证
票据是一种债务凭证。顾名思义,债权人凭票而索,债务人据票而付,允许延期付款,债务人实际就如同一张欠条。
传统现金结算方式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这种方式对买方要求较高,不利于商品交易,属于在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结算手段。
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卖方允许买方以票据支付,实际就是允许买方赊欠,提供一张借据或者欠条先提货,以借据约定远期支付货款的金额、期限。首先产生的票据是商业承兑汇票,后来大家觉得商业信用不好,没有保证。于是,就在借据上又加入银行保证,这样便有了银行承兑汇票。
我认为,票据就是“欠条”。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担保项下的欠条,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之间直接出具的欠条。大家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7个要素与“欠条”的要素一模一样。银行承兑汇票7个要素:(1)“银行承兑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对照欠条:银行承兑汇票上有明确欠款人名字(付款人名称),债权人名字(收款人名称),有打借条时间(出票日期),有借款具体金额(票面金额),有出票人签字(出票人签章)。当然为了保证债务确实能够偿还,还要找个担保人,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银行作为保证。当然要注明债务人委托银行保证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银行以签章方式代替签字。这不就是一张标准的欠条吗,该张欠条不凡之处在于有特定法律(《票据法》)保证,可以随时转让,市场非常认可,甚至很多银行成立了票据专营机构,专门从事欠条的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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