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通用手册

首页 > 图书 > 经济管理类图书/2020-06-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私营公司通用手册

私营公司通用手册

作者:张强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4464293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09-05-01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2.设立独资企业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独资企业的优点
  (1)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初始和*古典的形态,也是私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2)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3)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4)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4.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的缺点也比较明显:
  (1)独资企业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将承担巨大风险。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企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独资企业的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生病、死亡,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独资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四)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由2个或2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人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出、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之问负连带责任:首先用合伙资产偿还合伙债务,在合伙资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时,各合伙人根据他们的出资份额按比例分担。
  但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所负连带责任也有所不同。例如,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则是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按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也比较容易引起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4)合伙财产不属于个别合伙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对于合伙事务的处理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份无处分权。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转让给他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只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

私营公司通用手册 作者简介

张强,曾任《经济日报》要闻部主任,资深财经读者,策划并编写了《沪深股市方案》等10余部财经著作,在读者中产生广泛影响,并在大型国有企业、民营集团担任过高层领导职务,专业从事企业经营及企业基础管理研究工作,现任四川省江苏商会副秘书长。

私营公司通用手册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管理 一般管理学 经营管理

在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