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
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作者:马九杰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300092263 定价:29.8 出版时间:2008-04-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订单林业与合作造林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产业集群伴随着林权制度改革迅速发
展。通过“公司+基地+林农”模式,由林业龙头企业承贷,是林权
证抵押贷款的一种模式,也是抵押品替代机制的一种形式。龙头企业
通过与林农合作造林或基于订单林业的贸易信贷(或称商业信用)可
以将资金从金融机构传导到林农,从而缓解林农不能直接从金融机构
贷款而面临的信贷约束问题。本章将分析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与
林农进行合作造林、订单林业贸易信贷模式的制度安排,及其与金融
机构直接向林农放款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然后,将讨论影响贸易信贷
绩效的因素,包括:龙头企业参与贸易信贷的驱动因素、林农参与贸
易信贷的因素、影响林业龙头企业贸易信贷提供和模式选择的因
素等。
第l节林产加工企业与林农订单林业中贸易信贷
制度安排及其影响的案例分析
本节基于对福建省邵武市林产加工企业与林农间的订单农业的实
地观察,对贸易信贷的成因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发现:企业为保障
原料供给、降低零散采购的成本与风险、节省自建基地的经营管护成
本,林农为获得造林资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是促成信贷合作的需
求因素,而企业和林农双方优势互补、贸易信贷的作用及林业部门相
关机构的积极参与则是信贷合约得以达成的条件。本节还通过比较分
析考察了影响企业信贷供给行为的主要因素,认为原料供给情况是促
使企业发生信贷供给行为的首要因素,资金状况是决定其是否具有信
贷供给能力的关键因素,而企业对原料的需求量则影响了其是否以签
订稳定合约的形式对林农提供贸易信贷。
一、问题的提出
“订单农业”(亦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
种重要形式。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
是促进分散农户进入市场、引进新技术及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
产率进而提高农业收入和增加福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强化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中产业支撑的重要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FA(),
2001)的一份报告指出: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既可以提高生产者的收
入,也可以给投资者(农业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并可减少双方的风
险和不可靠因素。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能把小农业部门与推广咨询、
机械化、种子、肥料和信贷等渠道有效地连接起来,还可把小农与有
保障的、有利可图的产品市场联系起来。
通过“订单农业”,农户可以从农产品加工或运销商那儿赊购农业
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或者直接从企业获取现金形式的贷
款,或者从企业获得农产品销售的预付款,从而缓解农户难以从正规
金融机构贷款的困境。而农户可以通过向企业出售农产品的方式偿还
贷款,但农产品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订单农业中,农业企业和农
户之间的这种“贸易信贷”(trade credit,亦称“商业信用”),是将商
品交易和信贷交易联结在一起的,所以是一种互联贷款(interlinked
loan)或捆绑贷款(tied loan)。这种方式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小
农户融资的主要来源。如Pearce(2003)指出,农产品贸易商、加工
商、投入品供应商以及出口商是贫困农户获取信贷的主要来源。产
品一市场信贷(product-market credit)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及非正规
金融机构贷款一样重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3年关于非洲
小农从农业加工、运销企业获取信贷情况的研究报告指出,农业企业
提供的信贷是小农户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小农户从农业企业取得信贷
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农业订单。在订单农业中,农产品加工商或运销
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投入,以保证能够收购满
意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Ruotsi,2003)。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
(CGAP)关于莫桑比克农产品市场的调查显示,商品贸易公司和农户
之间的贸易信贷非常普遍,这也成为农业商业化的重要源泉(de Vlet—
ter,2003)。从农业企业获取信贷是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驱动力之一。
Simmons(2003)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主要原因
包括获取市场、获取信贷、管理风险和获取信息。面对转轨国家农业
和农村金融的重大调整和重组导致的农村信贷约束,Swinnen and Dries
(2004)指出,基于纵向立约(vertical contracting),贸易和商品信贷在
减少金融约束、促进转轨国家的复苏和发展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农业企业通过引入贯穿整个农业食品链的贸易信贷和更广泛的捆绑金
融(financial package)等创新的合同和方法,克服制度约束。
即使在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贸易信贷仍然占很大份额。美
国农业部(USDA)的数据显示,1998年农场主非不动产融资(non—
real estate finance)的23.7%(约196亿美元)为“私人和其他贷
款”,其中绝大多数为贸易信贷。通过一揽子合同(contract pack—
age),农业企业有时会成为农场主流动性资本的主要提供者(Barry
et al,2000)。
实际上,贸易信贷在我国民国时期即很盛行(李金铮,2003)。如
中华民国政府中央实验所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有关省份民间借贷的一
项统计调查显示:农民借贷来源中,商人、商店兼营放贷分别占30%
和10%左右。浙江西部各县米行、丝商以及贩卖农产品的商人也都对
农民兼营放贷(翰德章,1932)。在安徽省南陵县,农民借贷主要依赖
收购和加工稻谷的“砻坊”,秋收以稻相偿(刘家明,1927)。在湖北
经济 各部门经济 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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