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 节选
林权改革,全面解放农
村生产力(代序)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范畴上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
高度的整体性;在本质上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在
进程上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其方向和目的具有高度的一
致性。
之所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
在地理分布上,农村涵盖了山区,林业的主战场在山区。我国山区面
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
总人口的56%,在全国2 000多个行政县(市)中,有1 500多个是
山区县。在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山区是贫
困人口的聚集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产业划分上,林
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涵盖了“三林”问题。林
农是农民,包括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工人,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
和工作性质、待遇,实际上也和农民相似,有的甚至还不如农民。只
有把“三林”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如
果不解决好“三林”问题,也就不可能全面、彻底地解决好“三农”
问题。而要解决好“三林”问题,根本途径就是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充分调动广大林农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林业问题解决好,
才能有效解决我国l 500多个山区县的发展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占全国总人口56%的山区人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致富问题,使广大
林农和其他农民一样享受改革的成果,共同走上富裕之路。
之所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延伸,是因为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实质上就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续和完善。以家庭承包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土地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民在生产实践
中的伟大创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
制度,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以耕地为对象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效能已经基本上发挥出来。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已
经超过世界平均发展水平的30%。这指的是粮食和农作物。要进一
步发挥农村的发展潜力,必须着眼于比耕地面积大得多的山地和林
地,在山地和林地上做文章,全面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整
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耕地十分有限,但拥有43亿亩林地,还
有大面积的沙地、草地、湿地。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
将我国对土地的改革由平原延伸到山区,由耕地延伸到林地;就是要
充分利用好林地,挖掘林地资源的潜力,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发挥林
地的作用;就是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属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实现
农民对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在以林地
为核心的生产资料分配上,对于属于集体原始积累的森林资源资产,
集体成员享有同等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使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
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林业生产力得到更大的解放,进而使整个
农村的生产潜力得到更大程度的释放。
之所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因
为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集体林地一直没有涉及产权
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现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实行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改
革的范围也大大突破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有范围。例如,在
“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省,过去只是落实了“一分田”的联产承
包责任制,而“八分山”的产权没有落实到农户。实行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其目的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就是要把“八分山”的产
权真正落实到户,确定经营主体,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
把林地的潜力和粮田一样充分释放出来。同时,改革的内容也实现了
突破,林权制度改革后,通过林权证抵押,不仅林农可以从银行贷
款,而且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还可以流转。这就更加有效地促进了
人才、资金、科技等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向农村聚集,更加有效地
盘活了资源,也更加有效地激活了机制。目前,“温饱靠耕地,致富
靠林地”已经成为广大山区农民的共识。如果将原来粗放经营的25
亿多亩集体林地落实到农户,像18亿亩耕地那样,实行集约经营,
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实现我国农村
改革的重大突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没有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村改革是
不全面的、不彻底的、不完善的,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
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以全面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为建
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原载《新华文摘》,总第365期,2006年第17期
第5章
林业龙头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贸易信贷:
订单林业与合作造林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产业集群伴随着林权制度改革迅速发
展。通过“公司+基地+林农”模式,由林业龙头企业承贷,是林权
证抵押贷款的一种模式,也是抵押品替代机制的一种形式。龙头企业
通过与林农合作造林或基于订单林业的贸易信贷(或称商业信用)可
以将资金从金融机构传导到林农,从而缓解林农不能直接从金融机构
贷款而面临的信贷约束问题。本章将分析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与
林农进行合作造林、订单林业贸易信贷模式的制度安排,及其与金融
机构直接向林农放款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然后,将讨论影响贸易信贷
绩效的因素,包括:龙头企业参与贸易信贷的驱动因素、林农参与贸
易信贷的因素、影响林业龙头企业贸易信贷提供和模式选择的因
素等。
第l节林产加工企业与林农订单林业中贸易信贷
制度安排及其影响的案例分析
本节基于对福建省邵武市林产加工企业与林农间的订单农业的实
地观察,对贸易信贷的成因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发现:企业为保障
原料供给、降低零散采购的成本与风险、节省自建基地的经营管护成
本,林农为获得造林资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是促成信贷合作的需
求因素,而企业和林农双方优势互补、贸易信贷的作用及林业部门相
关机构的积极参与则是信贷合约得以达成的条件。本节还通过比较分
析考察了影响企业信贷供给行为的主要因素,认为原料供给情况是促
使企业发生信贷供给行为的首要因素,资金状况是决定其是否具有信
贷供给能力的关键因素,而企业对原料的需求量则影响了其是否以签
订稳定合约的形式对林农提供贸易信贷。
一、问题的提出
“订单农业”(亦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
种重要形式。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
是促进分散农户进入市场、引进新技术及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
产率进而提高农业收入和增加福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强化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中产业支撑的重要方面。联合国粮农组织(FA(),
2001)的一份报告指出: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既可以提高生产者的收
入,也可以给投资者(农业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并可减少双方的风
险和不可靠因素。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能把小农业部门与推广咨询、
机械化、种子、肥料和信贷等渠道有效地连接起来,还可把小农与有
保障的、有利可图的产品市场联系起来。
通过“订单农业”,农户可以从农产品加工或运销商那儿赊购农业
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或者直接从企业获取现金形式的贷
款,或者从企业获得农产品销售的预付款,从而缓解农户难以从正规
金融机构贷款的困境。而农户可以通过向企业出售农产品的方式偿还
贷款,但农产品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订单农业中,农业企业和农
户之间的这种“贸易信贷”(trade credit,亦称“商业信用”),是将商
品交易和信贷交易联结在一起的,所以是一种互联贷款(interlinked
loan)或捆绑贷款(tied loan)。这种方式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小
农户融资的主要来源。如Pearce(2003)指出,农产品贸易商、加工
商、投入品供应商以及出口商是贫困农户获取信贷的主要来源。产
品一市场信贷(product-market credit)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及非正规
金融机构贷款一样重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3年关于非洲
小农从农业加工、运销企业获取信贷情况的研究报告指出,农业企业
提供的信贷是小农户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小农户从农业企业取得信贷
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农业订单。在订单农业中,农产品加工商或运销
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投入,以保证能够收购满
意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Ruotsi,2003)。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
(CGAP)关于莫桑比克农产品市场的调查显示,商品贸易公司和农户
之间的贸易信贷非常普遍,这也成为农业商业化的重要源泉(de Vlet—
ter,2003)。从农业企业获取信贷是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驱动力之一。
Simmons(2003)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主要原因
包括获取市场、获取信贷、管理风险和获取信息。面对转轨国家农业
和农村金融的重大调整和重组导致的农村信贷约束,Swinnen and Dries
(2004)指出,基于纵向立约(vertical contracting),贸易和商品信贷在
减少金融约束、促进转轨国家的复苏和发展方面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农业企业通过引入贯穿整个农业食品链的贸易信贷和更广泛的捆绑金
融(financial package)等创新的合同和方法,克服制度约束。
即使在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贸易信贷仍然占很大份额。美
国农业部(USDA)的数据显示,1998年农场主非不动产融资(non—
real estate finance)的23.7%(约196亿美元)为“私人和其他贷
款”,其中绝大多数为贸易信贷。通过一揽子合同(contract pack—
age),农业企业有时会成为农场主流动性资本的主要提供者(Barry
et al,2000)。
实际上,贸易信贷在我国民国时期即很盛行(李金铮,2003)。如
中华民国政府中央实验所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有关省份民间借贷的一
项统计调查显示:农民借贷来源中,商人、商店兼营放贷分别占30%
和10%左右。浙江西部各县米行、丝商以及贩卖农产品的商人也都对
农民兼营放贷(翰德章,1932)。在安徽省南陵县,农民借贷主要依赖
收购和加工稻谷的“砻坊”,秋收以稻相偿(刘家明,1927)。在湖北
省武汉市汉口区等苎麻产区,杂货铺常贷给农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农
民以麻担保偿还(章有义,1957)。当时的新型工商业者,也多兼营放
贷。如在江苏省盐垦区,东台大贲公司向农民的放贷有“期票”、“棉
花盘”等名目;大丰公司的放贷有“抛盘”与“包年制”等名目(王
慕韩,1936)。在经济作物比较发达的地区,依附于外国资本的买办商
人在乡村借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陈翰笙,1984)。在安徽、山东、河
南等地美种烟草种植区,英美烟草公司雇用的中国买办“是首创贷款
给烟农的人;因而也是*先利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来推进工业资
本的人。一方面,他们以种子的方式发放贷款;另一方面,他们又以
作肥料用的豆饼和烘烤烟叶用的煤,贷给农民”。在安徽省,“美英烟,,
的买办王仰之每年通过各地士绅贷放豆饼和煤达10万元以上。
林业投融资改革与金融创新 作者简介
p>马九杰,男,:1967年生于山东省郯
城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
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
学中国农村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1996年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至今。
在《管理世界)》、《经济研究)》、《中国软
科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已
出版专著(含合著)10余部。近年来主
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lO余项。曾获中经报业集团优秀教师奖、
作为参与人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